人民网北京3月26日电(记者文松辉)国务院于2008年3月1日批准颁布首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另见报道)及“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51家,包括国家图书馆、26家省市公共图书馆、12家高校图书馆、5家专业图书馆、5家博物馆、2家档案馆。
200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的颁布,拉开了中华古籍保护计划的序幕。2007年2月28日,文化部在京召开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会议,全面启动古籍保护工作,国务委员陈至立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8月3日,文化部在京召开全国古籍保护试点工作会议,选定57家(后增至59家)古籍收藏单位,开展为期一年的古籍保护试点工作,印发了《古籍普查方案》等文件,宣布成立了由66人组成的专家委员会。
自9月底开始,文化部组织开展了名录和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申报工作受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全国有130家单位申报重点保护单位,涵盖了国家图书馆、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高校图书馆、专业图书馆、博物馆、文物所、档案馆等。
“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入选单位必须具备四条基本条件:收藏古籍的数量一般在10万册件以上或收藏古籍善本数量在3000册件以上;有古籍专用书库;有专门的古籍保护机构和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项古籍保护经费。经评审委员会反复研究、评审,2007年12月中旬初步确定了重点保护单位推荐名单。2008年1月初,就第一批重点保护单位推荐名单向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征求了意见,1月23日至29日在《中国文化报》及中国古籍保护网上向全社会进行了为期7天的公示。根据公示意见,评审委员会将名单调整确定为51家。2008年2月1日,文化部组织召开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2392部名录及51家重点保护单位推荐名单,并上报国务院。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民族文化丰厚资源。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我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以历史悠久、典籍丰富著称于世。作为中华悠久灿烂文明载体的文献典籍,尤其是其中的古籍善本弥足珍贵,是前人遗留的宝贵精神财富,是中华民族绵延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命名“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是国家古籍保护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全国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将对我国的古籍保护工作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第一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51家) 国家图书馆
首都图书馆
天津图书馆
山西省图书馆
内蒙古自治区图书馆
辽宁省图书馆
黑龙江省图书馆
上海图书馆
南京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安徽省图书馆
福建省图书馆
山东省图书馆
河南省图书馆
湖北省图书馆
湖南图书馆
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
重庆图书馆
云南省图书馆
贵州省图书馆
陕西省图书馆
甘肃省图书馆
湖北省武汉图书馆
辽宁省大连图书馆
山东省青岛市图书馆
江苏省苏州图书馆
江苏省常熟图书馆
中国艺术研究院图书馆
北京大学图书馆
清华大学图书馆
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
中央民族大学图书馆
东北师范大学图书馆
复旦大学图书馆
南京大学图书馆
南京师范大学图书馆
南京中医药大学
苏州大学图书馆
中山大学图书馆
河南大学图书馆
故宫博物院
山西博物院
上海博物馆
南京博物院
浙江省宁波市天一阁博物馆
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
中国社会科学院图书馆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图书馆
中国中医科学院图书馆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贵州省荔波县档案馆 (来源:人民网文化频道)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