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叶红)口头辞职申请能否作为解聘依据,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就此问题作出了回答。
2006年12月,吴先生与一家商场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部门经理,期限一年,月薪1400元。
2007年7月,在一次中层管理人员会议上,吴先生与老总发生争执,当场口头提出辞职。当天,商场便发出解聘通知。
事后,吴先生因病住院治疗。同年11月,吴先生以商场未按病休病假给其发放工资为由,将商场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被告商场仅根据原告吴先生的口头辞职,即于当天作出解聘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商场作出的解聘通知违反劳动法规定,应予以撤销,商场按80%的比例,给付吴先生8月至11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