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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清明节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人民网潍坊3月27日电 据潍坊新闻网报道 今年清明节被国家列为法定假日。受传统习俗影响,进入林区上坟烧纸和踏青人员进一步增多,春耕生产、森林旅游渐入高潮,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加之春季持续干旱,火险等级偏高,全市森林防火形势严峻。
望各级林业部门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搞好组织落实。为切实抓好清明节期间和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市林业局、市公安局紧急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林内或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生产性用火;

  (二)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禁止在农田防护林带及周边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三、在林区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五、除修筑军事工程设施外,在林内或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的要求,建设或配置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六、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森林经营单位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七、林区居民用火、进入林区的机动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防火措施。

  八、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九、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强化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工作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潍坊市林业局潍坊市公安局

  2008年3月26日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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