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网·独家报道】3月27日新民网最新消息,上海市劳动保障局正式下发有关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等五个通知,正式确定了各统计口径的官方数据和时间节点,以保障与官方标准相挂钩的一系列统计工作、社会保障具体措施调整的进行。
具体有:从2008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840元调整为96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三、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从2008年4月1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7.5元调整为8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对本市2007年底前已按小城镇社会保险相关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养老统筹基金列支。
对2007年底前按照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其中,对月养老金低于172元的人员,其增加养老金应不低于每人每月60元;按本通知规定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各区(县)、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此外,市劳保局还公布了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2007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4707元,月平均工资为2892元,比上年增长17.4%。凡按2007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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