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7日讯(通讯员张国荣记者牛海英)今天上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立江涉黑团伙成员一审宣判,刘立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容留卖淫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33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
检察机关指控,刘立江2001年以来组织、领导闫永彬、董强等人组成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容留十几名妇女卖淫,开设赌场;交叉结伙先后13次故意伤害他人,致1人重伤、13人轻伤、1人轻微伤,并砸坏部分物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一起;寻衅滋事一起。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宁晋县的沙石料供应、沙坑采掘及餐饮服务行业形成垄断经营,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和经济秩序。刘立江还将宁晋县公安局的警用面包车玻璃砸碎,并将随后赶来制止的民警边进军的脚打致轻伤。团伙成员刘沼朋非法私藏一支自制猎枪。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立江等人组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故意伤害、容留卖淫、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或用于犯罪后的赔偿,或为组织成员摆平事、资助逃跑,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除对刘立江等人判处相应的刑罚外,法院还判决将查获的桑塔纳轿车一辆、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判处团伙成员赔偿被殴打致伤的受害人张某医疗费等953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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