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张迪2002年3月20日晚,灵川县八里街某酒楼的“生意”格外好。因生意好,一名绰号“表弟”的少年也格外忙碌。少年的忙碌并非真正招待客人吃饭,而是向客人介绍来这里寻欢作乐的小姐。因生意太好,店里小姐不够,老板唐某还到隔壁发廊借一名小姐临时救急。
凌晨1点左右,专程从桂林调来的警方悄然而至,迅速包围这个酒楼突击检查时,那名负责接待客人的少年,以及在酒楼内正在寻欢作乐的四对男女被一举抓获。
警方第一次审讯时,绰名“表弟”的少年向警方交待他的真名叫莫光军(化名),小学文化,父亲和哥哥做杀猪生意,母亲务农,姐姐在桂林市一家大排档打工。案发时16岁的他因为担心警方处罚,他撒谎说自己在酒楼只是负责餐饮和打扫卫生。
第二次审讯时,他才向警方道出实情,交待自己在酒楼主要负责接待、招呼客人,有时也负责收钱和做记录。
问:你是如何到情侣酒楼做事的?
答:我在门口看见招工启示才到这里做事的。
问:你到这里做事,老板是如何向你交待的?
答:他告诉我到这里主要招呼客人,客人来了就让客人挑选小姐,并且与他们谈好价钱。老板还告诉我,客人要小姐最低收100元,然后登记好记录,晚上下班后再把嫖资交给他。另外,司机带来的客人要给司机提成。一般司机都与客人谈好,如果司机不作声,我就喊价120元或者130元。
问:司机的提成一般由谁提成?
答:老板在时他给,他不在时我给。
问:你们那上班时间是怎样安排?
答:中午13点至凌晨2点30分。小姐也是这个时间。
问:每个小姐卖淫你为何要做记录?
答:我要向老板结帐,把当天的嫖资给他。
……
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6月,被告人唐某承包情侣酒楼以来,把酒楼作为卖淫嫖娼场所,先后组织多名妇女在其承包的酒楼内进行卖淫活动,嫖资按三七开结算。2002年2月以来,唐某安排莫光军等人协助组织卖淫嫖娼,负责招呼嫖客,与嫖客商定嫖资、选小姐、记帐、收取嫖资等。2002年3月20日凌晨,桂林市公安局依法查处情侣酒楼,当场抓获被告人粟宁晓、莫辉林及卖淫嫖娼人员4对。
该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为的牟取暴利,以容留等方式,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构成组织卖淫罪。由于属于唐某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最后法院依法判处唐某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莫光军明知情侣酒是卖淫场所,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鉴于莫光军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最后,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莫光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系列报道由市政协法制委、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协办)
专家剖析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必须净化社会风气
秦素琼(广西师范大学犯罪心理学副教授)本案中的莫光军就在该案中起了重要的作用,案发时他虽只有16岁,也是听信招工启事进入酒楼工作的,但他在明知自己的工作性质后,还一意孤行,明知犯法而为之,最后将自己送进了监牢,代价不可谓不沉重。
我们一直在强调,青少年的犯罪固然有社会因素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其自身的社会化是否正常、完善。纵观莫光军的成长经历、成长环境,我们不难发现,接受正常的教育是一个人的健康成长前提,是个体社会化的必备条件。而莫光军小学毕业就不读书了,可以说,他的法律教育几乎是一片空白;父母兄长忙于生计,积极的家庭教育也名存实亡;过早踏入社会,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导致其良莠不分;再加上这一时期正处于心理上的“断乳期”,认识水平较低,分辨是非能力差,模仿、独断、叛逆心理悄然而生,如果受到不良环境的薰染,青少年就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因此,要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我们必须净化社会风气,保证少年儿童接受最基本的义务教育,同时,强化父母的教育角色意识,多管齐下,为青少年营造一个有利于他们成长的良好环境,促进青少年的社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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