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叶红)投了保险,出险后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涉案车辆使用的临时牌照已过期。日前,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给付车辆所有单位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
2007年10月13日,一家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双方约定了免责条款。
签约后,轿车在相关部门办理了临时牌照,但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换成正式牌照。10月22日,这辆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但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的临时牌照过期为由,拒绝赔偿。为此,贸易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只有“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公司责任免除”的约定,并没有临时牌照过期免责的约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