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法院同裁会致判决“打架”
专家指将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存在法律漏洞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王傅蓉)备受关注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简称《仲裁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昨天,由南方劳动网与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合作开展的该法“理解与适用专题研讨班”活动在广州举行,主讲嘉宾、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总结了该法的几个亮点,但同时也认为该法存在法律漏洞,该法规定的两级法院对同一争议“一裁终局”都可裁定,可能会令裁定“打架”。
亮点
不再交纳仲裁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首次实行免费,此举间接鼓励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肖胜方预测,伴随着《仲裁法》的实施,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资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将会增多。
时效延长至一年
肖胜方介绍说,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申请仲裁,这在实践中往往因为时效太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而《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并明确了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计算时效更科学
实践中拖欠劳动报酬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劳动者一般都是等到劳动合同解除后才敢申请仲裁,而这时通常都已过了提起仲裁的时效。肖胜方表示,对此,《仲裁法》特别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还在原单位,就不计算时效。
仲裁周期缩短近半
肖胜方说,“现行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到104天,而按照《仲裁法》规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只可以延长到60天,周期几乎缩短了一半。”
“一裁终局”缩短程序
《仲裁法》规定了两种案件可以“一裁终局”: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有争议的案件;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的案件。肖胜方表示,此举目的是减少时间比较长的诉讼环节,一部分案件的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缩短的这些案件一般是数额较小的、事实简单的和有明确国家标准的案件。
不足
两级法院裁定会“打架”
但肖胜方也指出,关于“一裁终局”的规定存在法律漏洞。“(《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不服的,15天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不服的,可以在30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就可能导致两个法院的判决、裁定‘打架’。一旦两级法院的判决结果矛盾,如果采取一处法院诉讼,另一处法院中止审理或执行,又会违反“一裁终局”的初衷,让诉讼时间拖得更长。且这样处理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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