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会组织要树立运用法律维权的使命感、责任感,提高依法维权的专业水平,建立起适合法律要求的维权队伍
2007年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促进和保障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重要的程序性法律。
对各级工会组织来说,能不能用好这一法律武器,面临不小的考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之后,十届全国人大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关系法律体系的重要环节。如果说《就业促进法》是保障员工就业权利的法律、《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法律,那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更多的是落实这些权利、定纷止争的程序性法律。这部法律的运用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职工权益的保护状况,意义非同一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发展和延伸,它比《条例》的维权效能更为直接和有效:一是维权周期缩短。对于工资类争议,《条例》实行“一裁两审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行“一裁终局制”,诉讼周期相应缩短。二是维权效率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赋予调解协议以法律文书的效力,不执行调解协议可以强制执行,避免了重复劳动。三是维权成本降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行弹性的处理机制,不收取职工诉讼费用,且规定了严格的处理时限,职工维权“等不起”的问题将有所改变。四是维权机制更加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详细规定了工会组织在维权中的功能、定位和职责,给予工会履行维权职责以更大的制度空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性原则,明确了工会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和职责。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应该主动积极地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运作,发表工会的独立意见,发挥工会的作用。
法律赋予了工会组织维权地位,实施中就看工会组织如何运用这一法律武器了。用得好、用得实、用得积极,就可以进一步彰显工会的职能和作用。如果用得不到位,则可能影响工会的影响力。因此,各级工会组织要树立运用法律维权的使命感、责任感,提高依法维权的专业水平,建立起适合法律要求的维权队伍。
各级工会组织应以战略眼光积极参与建设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强化做好劳动争议调解的意识和能力,将劳动争议调解的功效发挥到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调解、仲裁都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活动,参与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素质。各级工会组织要建立起自己的专业维权队伍,既要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也要进一步提升工会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赋予了工会组织更为广阔的履职空间,用好这一法律武器,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更是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