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水区一村支部书记在村民与某房地产公司发生土地纠纷时,乘机让该公司安排他和一名镇干部出境旅游,由此引发“河南旅游受贿第一案”。近日,二人以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1995年3月,某房地产公司征得金水区某村110亩地用于房地产开发。1999年年初,因该公司没有及时付清款项,该村村民集体到该房地产公司工地堵门,造成该公司建筑工地被迫停工,后经过该村村主任康某和村支书王某多方协调,矛盾得以平息。
2000年,康某多次提出让该公司安排其和王某(已调任某镇镇长助理)到美国旅游。2000年4月,该房地产公司安排康、王二人到美国旅游了12天,共花去89270元。几个月后,此事遭到群众举报,王某主动向纪检部门退款6万元。此后,该案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新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国旅游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应系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被告人康某在该村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用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提出并接受安排旅游;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安排旅游,为他人谋取利益,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最终作出上述判决。(李旭兵左世友马西宾)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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