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号填错 2.3万汇入他人账户
快报讯 (记者安颖)张某在银行填写汇款单,欲将2.3万元汇入赵某的银行卡,但由于填写卡号时疏忽大意,张某错将款项汇入了他人账户。因认为银行在办理业务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及第三人李某不当得利,张某诉请法院判令李某返还2.3万元,并由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填错卡号汇错款
2007年9月13日,张某因工作需要,准备向赵某的银行卡中汇款2.3万元,在与赵某电话核对卡号后,张某从本市某银行进行汇款,并在汇款后电话告知了赵某。一天后,赵某称并未收到张某的汇款,张某遂持银行出具的汇款回单进行核实,才发现由于自己的一时疏忽,将赵某卡号中的数字写错,导致其将2.3万元汇到了他人名下。在确认自己写错卡号的情况后,张某认为银行在进行审查时没有尽到义务,遂与银行方面进行协商,希望通过网络手段,联系收款人,将汇错的款项予以退还,并由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不同意承担责任
庭审中,张某认为,其在汇款时,填写了收款人的姓名和卡号,依据其填写的内容,如果卡号填错,则该银行卡所有人的姓名应与其填写的收款人姓名不符,但银行工作人员仍旧依据该错误卡号出具了回单,并未进行详细的审核工作,因而银行方面未尽到审查义务,应该对自己的失误承担责任。而银行方面则认为,张某在填写汇款单时将收款人卡号填错,该卡号是银行进行汇款的主要依据,银行工作人员据此卡号出具了回单,张某在回单上予以签字确认,说明其对自己填写和银行出具的回单上的卡号没有异议,这说明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完全是按照相关规定操作,没有任何责任。银行称,目前已经查到该笔款项的实际收款人是第三人李某,故同意李某返还该笔不当得利,但银行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原被告均有过错
法院认为,张某凭借银行卡卡号进行汇款,在填写汇款单时将卡号填错,而银行在依据该卡号出具回单后,张某没有进行仔细核对,便对回单签字确认,其行为存在过错。另外,银行的工作人员在收到张某提交的汇款单后,应依据其填写的卡号进行收款人姓名的确认,但工作人员并未仔细核实,导致款项汇入他人账户,因而银行方面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令第三人李某返还张某汇入其账户的款项2.3万元及相应利息,银行方面承担连带责任,即如果李某已经对该款项进行处置,则银行方面要将2.3万元先行给付张某,再向李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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