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进银行门 密码竟被盗
广州中院审结穗首例自助银行门禁被装盗码器引发赔偿案
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穗法宣) 不法分子在自助银行的门禁系统上安装了假的刷卡器,从而骗取储户的储蓄卡号和密码并实施盗窃。
2006年9月11日晚,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以下简称“某行荔湾支行”)的自助银行被他人加装了盗取储蓄卡信息和密码的仪器。其后,储户蔡志生在门禁设施上刷卡准备进入自助银行,却被提示要输入密码。蔡志生也没有多想,就按照提示输入了自己的储蓄卡密码。可是,此时自助银行的门仍然没有打开,看到无法进入银行,蔡志生就离开了现场。
同月14日,蔡志生发现其存折内款项被他人以ATM取款和转账的方式共取走35000元,被扣除手续费12.6元。蔡志生于是马上报警,后经调查才得知,原来当时输入密码的仪器竟然是不法分子用来盗取银行卡信息的盗码器。为了追回自己的损失,蔡志生立即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当事银行向其赔偿35012.6元及利息。
荔湾法院一审认为某行荔湾支行未尽到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义务,判决某行荔湾支行赔偿蔡志生的全部损失共计35012.6元。一审判决后,某行荔湾支行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蔡志生的诉讼请求。广州市中院二审认为,某行荔湾支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让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是导致蔡志生的银行账户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蔡志生作为储户,对其存款密码的保管未尽审慎注意义务,是导致其资金损失的次要原因。故判决某行荔湾支行向蔡志生赔偿其账户资金损失的80%即28010元;其余20%的损失,由蔡志生自行承担。
信用卡丢失后被盗刷的损失谁赔?广州市中院确认:商家不审核签名要赔钱
时报讯(记者 李朝涛 通讯员 穗法宣)信用卡丢了,被人拿到商场、百货哗哗地盗刷。卡主的损失应该由审核不严的商家“买单”还是卡主自认倒霉?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此类案件的审理原则——按照各方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损失。
据广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徐跃介绍,近年来,广州两级法院审理的信用卡商事纠纷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最为典型的是失卡之后的损失赔偿纠纷。
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对信用卡挂失之前的透支金额,一般由持卡人自行承责。
其次,卡主与商户之间的损失承担按照过错原则来承担。法院主要审查商户有无依法依约审查持卡人身份资料、签名、相貌等等;审查持卡人有无妥善保管信用卡、身份证等身份资料、及时挂失等等。
在比对签名是否一致时,由于信用卡已经丢失,法院则主要比对信用卡申领时的签名以及以往消费单上的签名,将这两处签名与盗刷时的签名相比对,如果签名明显不一致,则商家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还特别提醒:市民注意留存信用卡申领表和以往消费签购单据;不要将信用卡与身份证等证件放在一起,以免遗失或被盗时给盗用信用卡者提供便利;信用卡或身份证丢失时应及时挂失报警。
■注意事项
1.注意留存信用卡申领表和以往消费签购单据;
2.不要将信用卡与身份证等证件放在一起;
3.信用卡或身份证丢失时应及时挂失报警;
4.出借身份证给他人开立信用卡,该信用卡账户透支不还款的,出借人须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一:
商家没核对签名赔一半
市民薛某在某银行开立了彩照信用卡。2006年1月3日晚20时左右,薛某发现该卡连同身份证一起被盗,便立即通过电话向发卡银行挂失并报警,信用卡在当晚20时45分成功挂失。但该信用卡于当晚20时15分,在某商店刷卡消费了4468元。薛某随后将该商店和发卡银行告上了法庭。
薛某提供了申领信用卡时候的签名以及以往消费单上的签名,法院比对发现,薛所提供的签名与本案所涉签购单上的签名存在明显不符,因此,广州中院认定涉案商店没有尽到核实签名的审查义务,同时,薛某也对其信用卡及身份证保管不善,最终,法院判商店和薛某各承担一半责任。
案例二:
未能举证酒店不负责
2005年11月27日至28日,招某遭绑架,期间,其信用卡在某酒店分五次刷卡消费,金额合计17938元。2006年7月25日,招某遭绑架一案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招某银行信用卡在某酒店消费17938元是犯罪人所为。招某随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酒店赔偿经济损失17938元。
但是,由于招某未能提供申请信用卡时的签名,也没有以往的消费签购单,也就没有任何证据证实酒店未认真核对签名,因此,招某要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要求酒店赔偿经济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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