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林克勇)我市拟出台专门的防汛抗旱法规。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办获悉,《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通过市政府网站向市民征求意见。该条例规定,在防汛紧急状态下,学校、影剧院等公共建筑物不开放的,最高可罚五万元。
条例规定,防汛抗旱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我市的汛期起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9月30日。情况特殊时,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长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市、区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学校停课、工厂停工、市场停市等措施。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紧急状态下,应按政府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灾安置场所,否则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在防汛期和紧急抗旱期,未按规定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的;截留、挪用、贪污防汛抗旱经费或者物资的;在防汛抗旱紧要关头临阵脱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防汛抗旱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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