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事由相统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列为第一种,但未对“新的证据”作出任何限制。根据这一规定,不论新证据是在诉讼终结后出现,还是原审中已经存在,也不论新证据是当事人提供,还是检察机关调查获取,都可以在抗诉审查中使用,并可以单独成为抗诉理由。
不过,民事诉讼法的这一修改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任何有疑问的事实都要去调查核实。笔者认为,虽然抗诉条件有了改变,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并没有改变,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也没有改变。因此,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有必要防止滥用调查权的倾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所确定的“书面审查”原则仍然适用,其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检察机关审查民事抗诉案件时,非确有必要,以不进行调查为宜。
(作者单位:云南省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