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终审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罚款两万 资料图 |
红网4月1日讯 (记者 吴庠)今日下午,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并追讨其取出的17万3千8百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自从2007年12月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国内媒体、法学人士、网友均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对于这一判决,许霆父亲许彩亮表示十分不满意,他认为许霆应无罪释放。这一观点得到了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李炎辉律师的认同。
英国类似事件银行自己承担损失
无独有偶,本月18日英国赫尔市也发生了类似事件。英国赫尔市的多部提款机日前出现异常“错乱行为”———取一赠一,双倍吐钱。得到消息的当地居民呼朋唤友,蜂拥而至,迅速将钱提取一空。报道中称,在以前的类似情况中,一些银行会选择自己承担损失,而不是大费周章地向数百人追账。
李律师对此十分赞同英国执法机关对这种行为的法律理解。他解释称,储户与银行之间有存取款的民事合同关系,取款机相当于银行的代理人,因代理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合同履行的错误,只会酿成民事纠纷,出错的一方可以放弃自己的追回权,也可以以重大误解或者不当得利为由,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回。
“许霆的恶意取款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对于许霆案,李律师认为,即使要认定许霆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也不应定为盗窃罪,因为许霆恶意取款的行为特征并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定义。
“所谓盗窃罪,依据我国刑法的定义,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李炎辉律师称,许霆虽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其行为特征不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所谓秘密窃取指的是一种采用他人可能不会知觉的方式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但许霆的行为并不是这样。
李炎辉律师分析称,许霆持银行信用卡通过自动取款机取款,银行的自动化系统是通过作为终端设备的取款机首行进行了读卡,又检验了密码,再又将交易的详细信息进行了记录。许霆作为一个正常人,清楚银行对于取款过程是有信息记录的。“所以,许霆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一种秘密窃取的行为,而只是一种恶意取款行为。”
“储户与银行系民事合同关系”
“而且,许霆持卡到银行取款机取款是有依据的,是根据其与银行之间的信贷关系所从事的行为。”李律师表示,取款机作为银行自动化系统控制下的交易设备,其操作行为应视为银行的行为。
李律师认为,在与许霆进行交易时,自动取款机出现程序错误,应视为银行本身的错误,是一种履行信贷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即使交易的另一方有重大的恶意并利用了这种错误获得巨大利益,但并不能认定交易的另一方就犯了罪,而只能认定交易另一方获得了不当得利,应该承担民事责任,银行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储户与银行系民事合同关系,银行可追究许霆民事责任,但他不应为此承担刑事责任。”李律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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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1元,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许霆潜逃一年后被抓获,一审以盗窃罪被判无期徒刑。
一审结果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九成以上的网易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许霆。2007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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