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底,震惊全国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阳中院”)腐败窝案相继作出一审判决,阜阳中院先后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被判入狱。但是行贿15次的何涛、李松涛一些行贿者却毫发无损,仍然戴着买来的“乌纱帽”。
(见2008-03-31《中国青年报》)
按照刑法规定,行贿的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便免予刑事处分,也不能继续为官。何况这官帽还是靠行贿得来的。可是何涛、刘松涛他们行贿15次居然还做着人民法院院长。而且还是被当地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这不但令人震惊,而且令人深思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院长的产生先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产生候选人,然后将候选人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以差额或等额的方式选举产生。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何涛、刘松涛能做人民法院院长,一是必须被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十名代表的联合提名成为候选人;二是在当地人大会上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因此,何、刘二人按照常理根本不可能当选为人民法院院长。但是事实上却当选了。这是为什么?人们不得不要探究两个最基本的问题。
一是何涛、刘松涛是怎么获得提名成为候选人的。何、刘成为候选人,根据法律规定,要么是主席团提名,要么是十名代表联合提名。如果是主席团,那么当地人代会的主席团难道不知道何、刘行贿的事实吗?要知道二人行贿的事实是写在(2006)滁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上了的,而且安徽省政法委编撰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一书中,都详细载明了他们给受贿者送钱的经过。据了解,该书在安徽省范围内内部发行,作为腐败重灾区,阜阳各级干部均认真学习了这本书。这就是说主席团的成员不可能不知道何、刘二人的行贿事实。那么是不是遗忘了呢?不会的。何再次连任界首市人民法院院长距两案判决内容公开报道只有半个月的时间。是不是他们行贿的数额太小呢?也不是的。何向刘家义行贿14次计人民币3.2万元,向张自民行贿2000元。李向刘家义行贿15次计人民币2.3万元。刘退还李人民币1万元。他又向张自民行贿3万元。那究竟是为什么呢?难道一个县人代会的主席团连行贿是违法行为都不知道?难道连违法者不能胜任法院院长这样的常识都不知道?如果是代表联名提出的,那么这些代表怎么能将一个行贿买官的人提名为人民法院院长的候选人呢?难道提了名的代表与他们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即便如此,也还有组织上把关啊。
或者他们作为候选人既不是主席团提名,也不是人大代表联合提名。那么他们又是怎么成了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的呢?
二是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怎么投票选举了他们继任人民法院的院长。从理论上来说,即便成了候选人,也不一定能当选。因为还得由人大代表投票选举,而且还要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像何、刘二人按理说是怎么也选不上的。可是事实将常理击得粉碎。这是为什么?难道界首市、颖上县的人大代表都不知道他们的违法行为?难道所有的人大代表连起码的政治素养和是非判断力都没有?难道那儿的人大代表视行贿为正常?
人民法院院长从法律上来说是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可是两个有着严重行贿行为的人居然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人民法院院长,这究竟是为什么?如果人民代表大会连这明显的违法者都能选举为人民公仆,那么将有什么更好的办法产生合格的人民公仆,将如何实现官员的权力由人民赋予?如果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领导意图的一个工具,人大代表是没有头脑的举手机器,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代表又有何意义呢?(匡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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