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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韩城30万罢免村主任 无竞选资格人意外当选
时间:2008年04月01日11:54 我来说两句

  □专家访谈

  警惕

  基层民主成商人谋利工具

  ■ 本报记者 胡丽波

  2004年,户籍不在上峪口村的李启刚,将30万现金分给了该村村民,并号召他们罢免了上峪口村的村主任。2006年,李启刚被上峪口村的村民推选为村主任。

  根据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既然是自治性组织,那么,陕西省韩城市上峪口村的这种现象是否合法或值得提倡呢?这种现象又是否违反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于3月28日采访了相关专家。

  “选举结果肯定无效”

  世界与中国研究所所长李凡对上峪口村的选举现象并不觉得奇怪。他说,在我国部分农村,贿选的现象普遍存在,大多数是请客、送礼、吃饭,但像李启刚这样公开用30万元现金进行贿选,而被暴露出来的现象却很少。

  在李凡看来,上峪口村的选举,虽然由于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实行了贿选,但是因为政府部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使得贿选继续进行,并导致了由贿选而赢得所谓的“胜利”的结果。在我国相关的选举规则以及刑法条文中,对于如何处治贿选的问题,包括对贿选的界定、对贿选的法律处理以及对贿选的争议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出于对贿选问题处理的需要,虽然一些地方已经制定了一些标准来界定什么是贿选,但这些标准有松有严,各地差异很大。

  “而这个标准的松与严,直接关系到对于贿选的处理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李凡认为可以参照台湾在选举中的处理办法,为了严打贿选,台湾对贿选的界定非常严格。例如:在选举中,候选人出面请客吃饭是严禁的。在选举中,严格禁止送礼送钱。为执行的方便,司法部门内定为40台币以内的小礼物可以不算贿选,算是选举的宣传品,但是在台湾一包烟的价格为45台币,也就是说送一包香烟就算贿选。

  “李启刚不是选举所在村的村民,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他没有资格参加选举,也没有资格被选举,即使被选上了,也是违法的,应当认定选举结果无效。”长期关注基层民主选举的戴东先生对记者说,在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只明确规定了行使提名候选人的选举者必须是本村村民,但没有明文规定候选人和当选者是本村村民。但是,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既然是自治性组织,那作为治理者的村民委员会和治理对象即全体村民的公共事务,都应该是‘自己人’,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原则’,决定了村委会的成员,当然应该是本村村民而不能是其他地方的村民或其他人士。”戴东先生说:“如果花30万元拉选票的行为被查实,则涉嫌破坏选举罪,应当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上峪口村的选举,戴东认为,该村的选举委员会有权宣布选举无效,如果选举委员会不宣布,则应当由该村的上一级乡镇政府派出的选举指导机构宣布选举无效。

  “贿选”问题期待认定

  戴东说:“当前,由于基层民主还在起步和发展阶段,部分地方的村民政治素质尚待提高,不能正确对待和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利,这就给了一些宗族势力、派性势力和贿选者以机会。一些人也正是看中了这个机会,采用小恩小惠的办法来笼络、收买村民,以获得选举中的支持。村民应当意识到,手中的投票权,其重要性并不亚于自己口袋中的钱,因为一个人当选后,将会长期对公共事务有决定权,如果选得不当,会让选民的经济、社会和其他利益受损。”

  随着我国选举范围的扩大和选举竞争的激烈,贿选问题已经成了中国基层选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上峪口村的这种现象表明,在中国的基层选举中,贿选问题已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选举的公平和公正,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会严重影响中国基层选举的质量,会使中国多年来推动中国基层民主的工作陷入发展的困境。

  李凡认为,要解决贿选问题,目前,只能寄希望于民政部门尽快对贿选加以认定。如果经认定确实是贿选,可以由地方政府宣布选举无效,另行选举,也可以考虑采取以下的方法来加以解决:

  第一、在选举中,应该建立专门的调查贿选的工作队伍,由选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和司法人员组成。并且应该公布贿选举报电话,在可能的情况下,并提出举报贿选的奖励。

  第二、对于在选举过程中举报的贿选行为,要立即进行取证调查,不能等到选后再查。如果经调查确实有贿选现象,应该采取措施立即终止贿选人的选举资格,并要展开深入的调查。如果贿选是由候选人幕后组织的,则应该终止候选人的选举资格,而不能等到选后再进行处理。这样,一方面可以处理选举中所举报的贿选行为,而另一方面,选举过程也继续进行,不至于由一两件贿选而使整个选举中断。

  第三、一定要建立选后的处理争议的机制。在选举以后,对于在选举过程中来不及处理的贿选争议问题,要在选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加以解决,例如,半个月或一个月,不能长久的拖下去。对于贿选的争议,除了民政部门的认定以外,也必须建立法律诉讼机制,不仅要在法律上设定相关的条文,而且法官也要接受一定程度的关于选举争议的培训,以便确定如何判断贿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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