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许霆案改判 要想真正地杜绝舆论审判,让司法不要再承担起它不能承担的责任,真正回归其本来面目,让法官的司法判决书说理,应该是一个值得期待的努力方向
法官司法判决何以不能引导舆论 烨泉
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一审重审终于有了结果,被告许霆因犯盗窃金融机构罪获刑5年。
许霆的律师杨振平在判决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重审判决体现了舆论监督的力量。
律师的这一说法可能又会引来很多人,包括不少法官在内的不满。与几年前的刘涌案相仿,许霆案因为它受关注的程度又引发了新一轮的有关舆论审判的大讨论。力挺舆论审判者认为,舆论代表的是民意,司法判决不能罔顾民意;而力主法官独立审判者则认为,法官判案必须秉持独立之精神,对法官的判决说三道四的舆论审判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针对舆论审判的问题,有一点必须明确,让社会舆论对明显有问题的司法审判闭口不言是不可能的,因为即便法律有复杂的程序设计,但究其根本还是公道自在人心,它不可能悖离人的常识。以许霆案为例,人们普遍认为一审判决对许霆不公,并不是因为许霆这个人有什么值得同情的地方,毕竟他在品行上有重大瑕疵,受到相应的惩罚也是应该的,但对他的量刑畸重,已经超出了人们对司法公正预期的心理承受极限。在这种情况下不允许人们对司法判决发表意见显然有违社会公平和正义,而且司法权威也不是这么树立起来的。
既然我们无法让舆论闭嘴,那么,与其让法官被动地承受舆论的压力倒不如让法官主动地引导舆论。法官引导舆论不在于事后被人大代表质询,也不在于回答记者的提问,毕竟回答问题的人往往不是当时审理案件的法官。其实制度已经为法官引导舆论提供了有力的武器,那就是司法判决书。让司法判决书说理,这应该成为法官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法官的基本功。我们现在的司法判决书很多都已经程式化了,犯什么罪、获什么刑,有什么样的从轻情节,有什么样的从重情节。这样的司法判决书即使是一千个法官做出的,也只有一张面孔,既看不到任何法官的个性,更看不到任何说理和分析案情的过程,指望它们帮助人们认清案情,并引导舆论正确分析案情恐怕办不到。一份好的判决书更像一份法学论文,它体现的是法官分析、推理的过程,凝结的是法官的智慧,它讲的是法律问题,可能背后还有更多的道德、伦理、社会问题。正如著名的范志毅案,法官第一次大胆地将公众人物的忍受义务这一概念引入了司法判决书中,从而成为经典,受到了舆论的一致好评,确实起到了引导舆论,提高人们认识的作用。
其实让司法判决书说理这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多年来社会各界一直在呼吁法官要认真对待判决书,但这个问题长期没得到解决。这一方面可能是法官水平的原因,还以许霆案为例,许霆之所以一审会被判无期,有人分析与云南的司法判例有关,7年前云南一个类似的案例当事人何鹏就被判了无期,只是当时那个案子没引起这么大的反响。时隔多年,如果说许霆案的法官援引了一个司法判例的话,也是引了一个失败的判例。另一方面的原因可能比法官的水平要重要且直接得多,那就是很多法律之外的原因,使法官不可能真正地依法和独立地判案,因此法官也不可能根据自己对案情的分析写出高水平,且可以引导舆论的司法判决书。我们现在的司法其实承担了很多它不能承担的责任,这里并不是说权力在有意地干预司法,强迫法官枉法裁判,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事实上,在中国这种特殊的国情下,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法律之外的因素可能远远大于法律本身对案情的影响,法官要考虑的不仅仅是法理,可能还有很多不可能被拿到明面上来讲的道理,试想在这些因素作用下的判决结果,想让法官说理也难。
有鉴于此,要想真正地杜绝舆论审判,要想使律师们不再发出“舆论监督力量”这样的慨叹,让司法不要再承担起它不能承担的责任,真正回归其本来面目,让法官的司法判决书说理,应该是一个值得期待的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