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祸身亡 八旬老母怒告南宁车管所索赔12万元
持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的韦天良,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他80岁高龄的老母亲及妻儿将发证机关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万多元。这起“民告官”官司几经曲折,于4月1日在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南宁市公安局车管所所长王燕敏亲自出庭应诉。
残疾儿子驾车身亡
亲属告交警“乱发证”
韦天良是宾阳县人。原告诉称,在韦天良出生的第二年(1963年),因不慎挫伤折断右脚,经多方治疗无效,造成了右脚不能弯曲。1992年,宾阳县残联给他颁发了残疾人证,证书上写明韦天良是“三级肢体残疾”。
2003年1月29日8时40分,韦天良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宾横公路上由横县方向驶往宾阳,途中与覃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对撞,受伤严重的韦天良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事后,宾阳县交警大队经现场调查取证后,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认定:韦天良不戴安全帽驾车,途经肇事地段违章超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覃某无事故责任。
2003年5月29日,韦天良的家属以“交警部门违反了法定程序发证”为由,书面向宾阳县交警大队要求赔偿损失12万多元。2003年8月28日,在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当年78岁的张桂珍(韦天良母亲),以及韦的妻子和两个儿子,将宾阳县交警大队告上宾阳县法院。
此案经法院受理后,分别在宾阳县法院、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但都因如何确定被诉对象的问题未能审理完结。宾阳县交警大队认为,他们是受上级交警支队车管所(即原南宁地区公安局车管所)委托办理车管业务的,不应成为被诉对象。因为南宁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宾阳县已划入南宁市管理,原南宁地区公安局车管所已经不存在,张桂珍等4名原告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变更南宁市公安局车管所作为被告。
“一把手”出庭应诉
众交警旁听学法
今年4月1日,此案再次在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南宁市公安局车管所“一把手”王燕敏所长出庭应诉,与张桂珍等4名原告平等地坐在原、被告席上。
当天上午9时,庭审还没开始,能够容纳100多人的法庭坐满了旁听群众,旁听者中大多是身穿制服的民警,有些还是南宁市公安局各交警大队的大队长、教导员等。
王燕敏告诉记者,作为“一把手”出庭应诉,有利于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执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另外, 组织民警旁听,是为了让民警更加知法、学法、守法。
一名前来旁听的交警大队长说,从法律地位上来说,原告和被告是平等的。“民告官”很正常,打官司也肯定会有输赢,作为“行政一把手”没必要躲避,而出庭应诉和旁听可以从中得到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应诉能力。
江南区法院院长黄芳说,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使行政机关首长与老百姓之间有一个平等交流的平台,有利于缓和“官民”对立情绪,改善行政机关的作风。同时,有利于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
家属质疑:
给残疾人发驾驶证不合法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颁发E类驾驶证给韦天良是否合法这一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诉称,1992年9月18日,宾阳县残联给韦天良发了《残疾人证》,证书写明韦是“三级肢体残疾”,而宾阳县交警大队仍将E类驾驶证发给韦,且连续几年年审过关,属违反法定程序发证。因为《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10条中规定: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不能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并且持“无效”证件不是本人的过错,而是发证机关的过错,由此引起的后果,应由发证机关承担责任。
南宁市公安局车管所答辩称,韦天良经医院体检合格,考试中无人发现他存在妨碍驾驶的生理问题,并且两个科目考试均合格(其中路考得了80分)。宾阳交警大队是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按程序给他颁发E证的,原发证机关没有过错。
另外,韦天良所持的《残疾人证》,最多只能证明他是一名残疾人,但无法证明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原告称韦天良的右脚变成“直脚”,不能弯曲,但医学中根本没有“直脚”这一概念,“不能弯曲”的说法也极其模糊。发《残疾人证》给韦天良的机关是一般的行政机构,并不具有医学专业鉴定知识。
车管所应辩:
“死亡原因”与发证无关
原告的代理律师说,在韦天良向宾阳县交警大队申请E类驾驶证的申请表中,除了照片是本人的以外,里面的内容没有一项是真实的,连韦天良的签名都是别人代签的。事实上也是这样,韦天良当初根本没有去参加“路考”,而他的“路考”却得了80分。该律师认为,宾阳交警大队在发证时根本没有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那么其过错是很明显的,韦天良的死亡与这本驾驶证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发证机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南宁市公安局车管所的代理人认为,事发之时,韦天良所驾驶的车是自动变挡车,在操作过程中,全部用手操作,不需用脚,事故发生与韦天良是不是残疾人无关。再说,对方并无证据证明韦天良当初没有参加考试,申请表上的内容不一定由申请人本人填写,在申请人书写困难时可以由其他人代填写。退一步来说,即便韦天良不符合“考证”条件,但又取得了E类驾驶证,那也是韦天良通过欺骗公安机关取得的。因为他明知自己不符合条件,仍向交警部门申请,并在取得驾驶证后一直持证驾驶了几年摩托车。因此,所造成的后果理应由韦天良本人负责。
该代理人还说,事故认定书写明“死亡原因”是韦天良违法驾驶造成的,与他是否持有驾驶证并无因果关系。再有,原告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所以,车管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各有说法,辩论激烈,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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