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最高奖5万
截至目前,我市根据《关于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实施办法》已向6名实名举报人兑现了13450元奖金
■通讯员 范兵 首席记者 陆彤
本报讯 自2004年9月份起,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发并实施了《关于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并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人员。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下列药品违法犯罪行为9种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奖励范围:一是生产、销售、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药品;二是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三是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四是生产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进行销售或使用未取得批准文号原料药生产的药品(未取得批准文号中药材除外);五是销售或使用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六是生产、销售、使用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七是生产、销售、使用变质、被污染的药品;八是生产、销售、使用未标明有效期、生产批号或更改有效期、生产批号的药品;九是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药品。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罚没款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的5~6%给予奖励;能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协助现场查处活动,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3~4%给予奖励;不能提供被举报人及违法事实详细情况,仅能提供查办线索且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按该案罚没款金额的1~2%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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