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误闯女浴区被判赔偿3000元
本报讯 市民李某酒后到沙区彦年健身休闲厅浴区(以下简称彦年洗浴)洗浴时,闯进了女浴区,浴客朱女士等人受惊后发出大叫。事后,朱女士以个人隐私遭侵犯,身心受到惊吓和伤害为由起诉李某和彦年洗浴的业主,要求赔礼道歉和赔偿。
醉汉误闯女浴区
2007年4月5日夜间,市民李某酒后来到迟某经营的沙区彦年洗浴场所洗浴,洗浴过程中,李某误闯入女浴区,正在洗浴的朱女士等女浴客见有男子进入,惊得大叫起来,李某一愣神随即退出女浴区。朱女士镇静下来着衣后与场所的工作人员交涉,彦年洗浴的工作人员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警方接警后进行调查,认为此事不属治安案件,应由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纠纷。朱女士投诉到消费者协会,在消协主持调解时,彦年业主提出让朱女士找当事人李某索赔,场所本身没有过错。朱女士与业主的看法相悖,于是一纸诉状将李某和彦年洗浴告上沙区人民法院。
受害女浴客起诉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朱女士认为事发时,自己的身体隐私受到侵犯,身心受到严重惊吓和伤害,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
被告彦年洗浴的业主迟某提出,李某误闯后仅数秒钟即出来了,不存在原告身心受到严重损害的后果。原告提出的8000元赔偿款,属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为李某的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应向侵权人李某索赔。彦年洗浴与朱女士是消费合同关系,在履行合同中,彦年洗浴在男女浴区门口有明显的标识,尽到了管理责任,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因此不应承担赔偿和赔礼道歉责任。被告李某辩解说,自己是酒后误闯入女浴区,并非有意。同意向朱女士赔礼道歉,但是,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太高,自己只同意赔偿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彦年洗浴作为从事休闲娱乐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在合理范围内尽到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等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或者尽到的义务没有达到合理限度的范围,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彦年洗浴虽然标明了男女浴区的界限,但根据目前消费者的文化素质、经营场所的特殊性质等因素,理应在男女浴区的出入等环节加大管理力度,完善管理措施,不应发生异性浴客进入女浴区的事件。该案中,彦年洗浴未采取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致使李某酒后轻易进入女浴区,造成了朱女士等女浴客身体隐私暴露在李某眼前,侵害了朱女士的人身权,对她造成了较深的精神伤害,对此,侵权人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洗浴场所应负全部的补充赔偿责任。不过,根据李某的过错程度,原告要求的8000元赔偿金过高。
市中院维持原判
2007年12月初,沙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迟某向朱女士赔礼道歉;李某给付朱女士精神抚慰金3000元;彦年洗浴的业主迟某承担全部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某、迟某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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