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立法律援助协作机制 法律援助和民行检察衔接 本报重庆4月3日电(记者沈义)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对20种情形可建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人员对8种情形可告知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4月1日,重庆市检察院与该市司法局签订并试行《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暨法律援助工作的协作意见(试行)》(下称《协作意见》),建立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和法律援助的协作机制。
重庆市检察院检察长余敏在会签仪式上指出,在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在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中,也有相当多的案件符合检察机关受理申诉的范围。将两项工作有机衔接起来,可以拓展和畅通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和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的受案渠道,丰富民事行政检察和法律援助工作内涵。
《协作意见》规定,20种情形下,当事人找到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建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即在民事、行政案件中,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审理、执行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等。
《协作意见》还规定,符合8种条件之一的,检察人员可告知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即检察机关认为当事人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代理人,只要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其监护人经济困难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