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8年3月11日,我作为公诉人出庭公诉了一件杀人案。被告人陈金春是公安部A级通缉令缉获的要犯,涉嫌在福建省福州市、邵武市两地杀死六人、重伤一人。庭审中由于准备充分,我比较好地把握了指控犯罪的节奏,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当日下午4时20分,法庭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金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从办案中我真切地感受到,检察长直接办案最重要的是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应该承认,多半的检察长远离办案一线已很久了,业务也生疏了不少,这就有一个温故知新的过程,同时,特别是以下几种心理是万万要不得的。
第一是畏惧畏难心理。总是担心被告人翻供,证人拒证,担心自己出纰漏,被旁听群众笑话,这样过于求全反而束缚了自己的手脚,表达上词不达意,该说的没有说,不该说的说了一大通,直接影响到庭审效果。
第二是应付心理。不能认为案件经过侦查、批捕环节的审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退回补充侦查等一系列活动,起诉的案件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出庭公诉又配有助手,检察长出庭公诉就是台上坐坐、照本宣科,走走形式,如果这样,检察长出庭公诉就失去了意义。
第三是激愤心理。这往往发生在被告人翻供或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的案件的指控过程中,这种心理一定条件下对被告人有震慑作用,但出庭公诉特别是法庭辩论,讲的是以理服人,如果过于激动就背离了文明出庭的要求,效果适得其反。
第四是侥幸心理。就是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是检察长,水平就一定高,盲目乐观,轻视辩方。要知道对手正因为出庭的是检察长所以也更投入,准备得更充分,击败你也许正是他“崭露头角”的机会。
第五是以势压人的心理。表现为以监督者自居,认为审判长、辩护人都要给自己“面子”,不会让自己难堪,答辩中盛气凌人,把观点强加于人。这样的答辩是苍白无力的,只有让敢为正义而战的精神化为勇于取胜的信心,在庭审中保持沉着冷静、从心理上先击垮对方,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相关背景 2007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的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在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控告申诉检察等环节,抓住重点,有选择地直接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表率。
娄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