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两名飞行员准备启动空客客机。CFP资料 |
70万~210万飞行员“转会费”标准划定(图)
早报记者 李萌
民航华东管理局昨日表示,4月1日,《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已正式施行。《办法》不仅对航空公司飞行员的年流动率作出明确规定,更提及飞行员跳槽时,新老东家必须对飞行员“转会金”的支付金额协商一致。
飞行员跳槽有三个条件
根据该《管理办法》,飞行员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才有流动的资格:一、已经向现用人单位递交流动申请,并已获同意;二、拟用人单位和现用人单位已经协商一致,订立同意飞行人员流动协议,并对培训费用的支付金额作出约定;三、尚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但《管理办法》并不是刚刚开始运行,华东管理局2006年9月就曾制定下发《关于规范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从那时起,华东地区飞行员流动,就是按照试行办法操作的。而今年4月1日实施的《管理办法》,仅对试行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做了修订,两者的大致内容并没有差异。
华东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称,这个文件实际上是对原国家民航总局、人事部等5部委在2005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的细化。
飞行员流动比例有规定
根据4月1日实施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飞行人员每年的流出比例,需控制在本单位飞行人员总数的1%以内。
上述负责人介绍说,为确保飞行员队伍的稳定,保证民航正常生产,制定了这个年最高流动率,“如果没有这个比率加以约束,飞行员大规模跳槽流动,人心不稳,非常容易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
在此规定下,同一航空公司的飞行员流动,需要按照先后顺序排队。一旦该年度流动率已经饱和,想跳槽的飞行员便需要等候到以后年度。
民航华东管理局表示,《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为了使飞行人员的流动管理有章可循,从而确保飞行队伍稳定,维护用人单位和飞行人员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得到了国家民航局的认可,并有意将其推广到全国民航系统。
《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摘要
◆ 飞行人员流动需满足三项条件:一、已经向现用人单位递交流动申请,并已获同意;二、拟用人单位和现用人单位已经协商一致,订立同意飞行人员流动协议,并对培训费用的支付金额作出约定;三、尚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 飞行人员每年的流出比例,需控制在本单位飞行人员总数的1%以内。现用人单位确定飞行人员流出比例和办理流动申请时间,须在本单位公示并报地区管理局备案。
◆ 运输航空飞行人员培训费用参照70万~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
◆ 飞行员的流动应当实行公司对公司的协商与流动,拟用人单位不得与现用人单位的飞行人员,以不正当手段达成流动协议。
◆ 如果未获准流动,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现用人单位运行管理的飞行人员,应在递交流动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本人的飞行执照、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和空勤登机证交现用人单位。由现用人单位交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暂存保管。
◆ 《管理办法》适用于尚未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协商阶段,若纠纷诉诸法律程序仍需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律师观点
可操作性不大 1%比例无法满足现实情况
昨日,多名民航业内人士纷纷向早报记者表示,《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虽然对飞行员转会进行细化,但尚无法改变飞行员跳槽难、新老公司矛盾难以协调的现状。
春秋航空认为,飞行员想跳槽时,可能会有五六家航空公司向其抛出“绣球”。而要求这些准新东家都与老东家协调,未见得可行。在目前情况下,所有规定飞行员流动的法规文件,都更有利于飞行员资源相对充足的大型国有航空公司。
曾代理多名飞行员跳槽诉讼的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于律师直言,从飞行员有序正常流动角度看,《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并不大,“每年1%的流出比例,实在无法满足现实情况。”
他说,在飞行员的使用和流动上,民营航空公司与国有航空公司并不对等。在国有航空公司“不轻易放人”的政策下,民营航空公司通常要向国有航空公司租借飞行员,“而一旦有飞行员要在两者之间转会,国有航空公司便会以撤走租借飞行员给民营航空公司‘脸色’看。”
民航各界人士均认为,加大飞行员培养力度,迅速扩大飞行员队伍,才是解决现存问题的根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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