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81万公交广告公司高管获刑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曾申请给自己做精神病鉴定
但鉴定结论显示其具备诉讼能力最终被判11年
本报讯 (记者王巍)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公交广告公司副经理、现年52岁的刘景京因收受他人好处费81万元,被一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1998年4月开始,刘景京担任北京公交广告公司副经理,该公司是隶属于北京公共交通总公司的全民所有制公司。
此后,北京公共交通总公司改制更名为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999年3月,北京公交广告公司也改制更名为北京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同年7月22日,刘景京出任该公司董事会董事、公司副经理,负责公司候车亭建设、候车厅灯箱广告制作、公交车身广告制作及在制作过程中确定承揽厂家、承揽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款项支付等事宜。
2001年至2003年期间,刘景京分4次,收受业务单位南京大贺户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理赵某所送好处费49万元。
据赵某表示,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便已经约定好给刘景京的“提成”。自己这么做,是为了和对方保持业务关系。
拿到提成款的刘景京并没有将该笔钱独吞,而是将此款分给该公司经理张家骥(已判刑)9万元,自己获得赃款40万元。
随后,刘景京于2002年2月至2003年9月间,伙同张家骥先后4次收受业务客户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修分公司多种经营中心主任瞿某所送好处费40万元。
刘景京返还瞿某8万元后,与张家骥各分得16万元。而张家骥本人的证言也证实了刘景京受贿和分赃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查明,刘景京伙同张家骥共收受他人好处费81万元。刘景京共分得56万元,其中4万元用于单位事务,余款52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购买国债。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景京曾向法院申请给自己做精神病鉴定。但经过鉴定,鉴定结论最终显示,刘景京具备诉讼能力。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受贿罪判处刘景京有期徒刑11年。
刘景京和辩护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法院终审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刘景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
据此,法院最终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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