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听取被害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但并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诉前与被害人沟通制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因检察机关与被害人沟通不畅,导致检察机关与被害人在要求惩罚犯罪方面存在诸多不一致的情形。
一般来说,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比较关注检察机关追究犯罪的诉讼活动情况,希望获知起诉书指控的内容。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在制作起诉书之前,应将起诉指控的内容告知被害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1.建立起诉内容诉前告知制度有利于增加办案的透明度,避免形成缠讼现象。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关系,只有及时得到有关刑事诉讼情况的信息,才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参与诉讼过程。起诉内容诉前告知能为被害人疏导情绪提供良好的平台,利于对被害人的诉前的辅导和安抚,会缩小被害人与检察机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认识差距,减少在庭审中矛盾的出现和判决后的建议抗诉或申诉,避免因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被害人的观点大相径庭,而引发长期缠讼不休。
2.建立起诉内容诉前告知制度,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和权利。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尊重当事人的参与和意志表达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内容之一。其核心思想是,那些权益可能会受到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主体应有充分的机会并富有意义地参与诉讼,从而对诉讼结果的形成发挥有效的影响和作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这项规定,明确了被害人享有的知情权,而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害人,也没有规定公诉部门起诉内容诉前告知制度,显然法律有失严密。刑诉法既赋予被害人以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且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参与诉讼并表达个人意志是其最为迫切和基本的要求,希望司法机关对犯罪人作出应有的惩罚,而司法机关不将起诉书的有关内容告知被害人显然不合理。
3.建立起诉内容诉前告知制度,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促进被害人与检察官之间关系的协调。被害人的知情权是被害人行使诉讼权利最重要的基础,只有对一系列重大情况知晓,被害人才有可能发挥诉讼作用,才有可能行使其他诉讼权利。建立起诉内容诉前告知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知情权,确保被害人充分参与诉讼,调动被害人和公诉人双方的积极性,使双方互动地进行诉前的交流,真正使国家公诉能反映被害人的指控意见,更好地将被害人的意志与国家利益相结合,同时也可以使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发表的指控意见更准确、有效,实现其法定诉讼权利,维护其自身利益。
4.有利于被害人对公诉权的监督与制约。允许被害人参加诉讼程序可以在刑事司法制度中设立一个附加的检查和平衡机制,可以提高司法人员的责任感。建立起诉内容诉前告知制度,扩大被害人对诉讼的参与权,可以使案情和案件处理公开化与透明化,有效防止公诉权的滥用。
(作者单位:山东省费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