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已过,但有关祭祀的争议并未结束。几年来,我发表过反对以国家名义祭祀黄帝的观点,也对大规模的公祭之风提出过批评。但我并非一概反对祭祀,而是认为不同类型的祭祀应该各守其道,并行不悖。
既称国祭,就应该是国家等级的、代表国家意志的典礼,需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由国家主席发布命令实施。
国祭的前提,就是被祭的对象应该是被历史事实所肯定的人,而不应该是神或传说中的人物;应该为各民族所普遍接受或承认;祭典不能含有任何宗教色彩,或者有悖于其他宗教的仪轨;全部活动必须符合科学,防止迷信色彩。
至于想通过提高祭典的级别来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即使不考虑对庄严的祭典的亵渎,也可能只是某些人的一厢情愿。这几年一些祭祀不可谓不隆重浩大,请问它们给地方政府增加了多少外来投资?经济发展被拉动了几个百分点?
所谓公祭,是指超过某一个人、家族、团体范围的祭祀活动,可以由不同的个人、群体或社会组织联合举行,目前各地的公祭大多属此方式。
公祭的前提,是参加公祭的个人或团体都认同共同祭祀的对象。公祭的规模可大可小,祭礼对象也可显可微。公祭当然也应该遵守《宪法》和国家法令,可以只由一个或几个民族的人举办,其他民族人士也可以自愿参加。可以与宗教活动结合,也可以包含某种宗教信仰,只要不强制他人参与即可。
将某种公祭作为地方文化或民俗表演,用于吸引旅游,或作为商业演出,只要适度,也有一定积极作用。可由当地旅游、物价、公安等部门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管理。
至于私祭,无论是个人、家庭或一个群体内部的祭祀,完全是感情的寄托和表达,无论采用什么方式,或者作任何改变,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利益,旁人无权干涉,应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带有迷信、恶俗色彩,应该通过舆论引导、宣传教育,而不能采取强制、粗暴的手段加以禁止。
总之,国祭要守法,公祭应循礼,私祭需合情,弘扬祭祀文化中的积极、健康、朴实因素,使中国各民族、各区域的精神生活得到正常的延续。(葛剑雄 复旦大学教授)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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