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医疗,日前,市财政局、市医保局下发《镇江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要求各相关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合力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的参保及管理工作。
《办法》所规定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市区(包括京口区、润州区)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所规定享受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居民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形式。
《办法》规定,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实行“即征即保”。市财政局负责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提取医疗保障金,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进行总额预收,所收医疗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银行利率计息。市医保中心负责在市财政局拨缴后,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医保基金往来户。
被征地农民个人医保基金往来户资金为个人所有,可以用于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或者继承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个人医保基金往来户资金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城镇居民活期存款利率,年终予以结息并归入基金往来户,结转下年。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医保基金往来户注销,结余资金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医保基金结余划入医保统筹基金。
被征地农民可以根据个人医保基金往来户情况,选择性缴纳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金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医保基金往来户不足以缴纳部分由个人支付。
《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王翔习斌) (来源:人民网地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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