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知车主"交通违法" 法院判令交警队撤销处罚
记者 杨永存
交警队在未事先告知“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并加收滞纳金600元。
2007年12月24日,榆林学院教师屈某经查询得知,自己的小轿车因闯红灯,被榆林市交警一大队处罚款200元,并加收滞纳金600元。他前往缴纳罚款时,又被告知须先培训学习,在交警队指定的榆林光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交了150元培训费和15元资料费(未开票)。
今年1月10日,屈某向交警队全额缴纳了800元罚款后,拿到一张“当场处罚收据”以及编号为“00009904”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这笔莫名其妙的罚款,屈某甚感疑惑。他认为,自己的车并没有闯红灯的违法行为存在,交警队的处罚决定无任何事实依据。即使他有违法行为,交警队也应当及时告知他,就不至于产生滞纳金和培训费,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交警队的处罚决定。
榆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一大队记载的原告车辆违章时间为2007年5月20日,地点在“榆靖十字路口”,而处罚决定又认定违章时间为2007年7月11日,地点变成了“210国道”,时间地点前后不符。而且,即使原告存在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也应在违法行为发生当天进行。但是交警一大队在时隔几个月后,才作出当场处罚决定,而且原告在处罚当天缴纳了罚款,被告却要加收原告600元滞纳金,这一行为于法无据。法院判令撤销榆林市交警一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屈某对记者说,自己状告交警队的目的,不在于对方能退还多少罚款,而是希望通过这次诉讼,使行政执法环境更加公开、公正、透明。
据悉,法院判决后,屈某和交警一大队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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