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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武汉4月6日电 记者胡新桥实习生余飞江西人郭长永在购买了一辆东风货车后,与“东风”纠纷不断。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曾以名誉侵权为由,将郭长永告上法庭。败诉的郭长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4月2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本报曾多次报道郭与“东风”之间的纠纷)。
2002年7月,郭长永贷款买了一辆东风“EQ1242GJ2”货车跑运输。销售商向其允诺,所购车发动机为原装进口美国康明斯发动机,而在使用过程中,车却故障不断。郭长永在一次车辆维修时,发现“进口”发动机上印着汉字。
郭长永称该车维修时间比营运时间还多,这种情况导致了他破产和离婚,生活陷于困境。郭长永还称,在他维权过程中,阻力不断,最后选择了身披标语静坐、开设网站批评东风汽车的形式“维权”。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认为郭长永以身披标语、下跪、在建筑物、公共路面涂写诽谤标语等方式,损害了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名誉,诉其名誉侵权,郭长永也被判败诉。
今年1月的一天,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雪花飞舞,郭长永依然穿着那件单薄的棕色夹克衫,乞讨上诉费用。
4月2日的二审庭审中,气氛有些紧张,双方多次互相打断发言。而焦点,则是名誉侵权的行为与结果。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代理人王一三认为,郭长永在一审中,已经承认开设网站批评东风汽车,并且长期携带标语等物在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办公场所附近静坐、下跪,而这种行为导致了该公司的商务活动和上级接待任务、外事活动无法正常进行。郭长永进行这些行为的同时,已经造成了侵权的后果。
郭长永及其代理人蒋苏华律师则持不同观点:郭长永的行为发生后,东风汽车的销量并没有受到影响,没有造成后果,不构成名誉侵权。并且名誉侵权中的被侮辱对象是自然人,而不是企业法人。
而在此次庭审中,对于批评东风汽车的网站上的内容,郭长永否认是由他提供的。
庭下,王一三向记者表示,郭长永将其购买的东风货车卖掉后,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已经找到此车,并且有证据证明这辆车目前仍在正常运营。郭长永在使用时出现的问题,是他自身原因造成的。在这件事情上,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没有责任。如果郭长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东风汽车的用户,公司将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郭长永适当的经济救助。
郭长永则认为,买车时是挂靠在江西省吉安市三方汽车运输贸易公司,行驶证虽然是三方公司的,但是当时与三方公司曾签订合同,说明了这辆东风货车是归他所有。只是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不承认这份合同。
前不久,郭长永以人身伤害为由,将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如今,两场官司都还没有结果。郭长永表示,会继续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