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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手段变了,司法观念也该变

  据媒体报道,杨某原是重庆市江北区国土资源局负责东部新城、复盛地区拆迁赔偿的负责人,不到一年就帮人在拆迁中谋取利益受贿6.5万元。近日,杨在法院受审时,杨的辩护律师提出“近年物价涨了……”暗示分级量刑的金额是否也应“水涨船高”。


  律师站在辩护人的角度,从相对意义上提出物价涨了量刑标准也应“水涨船高”的观点似乎可以理解。值得反思的是,现在腐败的手段变了,律师的观念也在变,而司法人员却固守在传统的司法观念当中不能自拔。

  近年来,腐败分子的“唯利是图”达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一些腐败分子为了谋取一点私利往往不惜把巨额国家资产拱手与人。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个别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和监督者为贪图蝇头小利收受贿赂之后,将巨额国家资产贱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现象非常严重。可是,一直以来,不论是法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罪“非法占有”的理解都是按传统犯罪方式解释为贪污犯罪人自己占为己有,对类似的将国有资产白白送给他人的犯罪行为却似不十分在意。

  在该案中,杨某在拆迁中谋取利益受贿6.5万元就是以损害国家利益为代价的。如,杨某为停车场老板刘某的临时土地证改为长期土地证,使原本不属于能获得赔偿范围的刘某因此获得了16万余元的拆迁赔偿,而杨某则从中得到“感谢费”3万余元。如果司法机关仅仅对杨某受贿的3万余元定罪,那么侵占国家财产16万余元的犯罪责任就无人“买单”,这就造成客观上的放纵犯罪。

  按照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腐败分子受贿以后将国家财产拱手与人的行为在实质上也是一种骗取国家财产的贪污行为,只不过是由行贿人占有而已。这是值得警惕的危害性更大的受贿犯罪与贪污犯罪交织一起的多重犯罪形式。为此,呼吁司法人员不应再按应对传统腐败犯罪形成的司法观念去追究新型腐败犯罪。只有让腐败分子受到应有的刑罚惩罚,才能发挥刑法惩罚和预防腐败犯罪的重要作用。

  唐光诚(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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