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擅自公开他人邮箱最高罚1.5万
本报讯(记者叶小钟实习生马钜明)从4月1日起,《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在网上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窃用QQ号、传播恶意软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最高可被罚款15000元。
据悉,《条例》属全国首创,填补了国家的法律空白,保护了普通上网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条例》,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对个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广东是名副其实的全国第一信息大省,互联网用户约3700多万,网站数量30多万个,均居全国第一。然而,网络又是一把“双刃剑”,为社会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为公众信息安全带来了隐患,给非法分子作案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和隐蔽性。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公开他人E-MAIL、传播计算机病毒……诸如此类的不良行为屡见不鲜,让人“防不胜防”。
《条例》明文禁止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故意制作、传播恶意软件等。
该《条例》还全面规定了对信息系统实行分级保护,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并规定了用户资料保密制度,规定安全服务机构和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人员保守用户秘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用户信息等。
有关人士认为,该《条例》的实施,使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进入了规范化程序。不仅保护了普通上网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大大增加了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