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两年前到一家乳品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已经在几个月前到期。
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续签合同,但也没有让我离开公司。我就一直干着原来的工作。但前几天我却发现,这个月的工资减少了,社会保险的各项费用也在合同到期后停缴了。
我找到公司相关部门询问此事,得到的答复,说我的合同已经到期,现在我已经不属于该公司的正式职工,所以公司降低了我的工资水平,且不再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并说,如果我不愿意接受,随时可以走人。
请问,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读者:刘棠
刘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另外,《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你们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你继续留在乳品公司工作且该公司也没有异议的期间,应视为该乳品公司愿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你们双方之间仍然有劳动关系,该公司应该以原来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向你支付工资,且不能拒绝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该公司给你造成的损失,你可以依法要求其赔偿。
(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