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30日,读者在湖北宜昌市新华书店里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读物。《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将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加重企业违法成本;呈现出“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付两倍工资”、“被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等亮点。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编者按:近日,因物价上涨对劳动力价格到底过高还是过低引起颇多争议,同时,对《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也引起诸多指责和非议。
应当如何正确地看待这些问题,记者为此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所所长、劳动法博士、国家《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常凯教授。
适度提高劳动力价格很有必要 记者:抑制物价的过快上涨是我国今年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某国家权威部门官员近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为此开列出五项“处方”,其中一项是“防止务工收入的过快上涨,降低劳动力成本所推动的通胀压力。”这番话引起社会上的广泛争议。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常凯:就这个话来说,我认为是很不负责任的。中国经济的通胀原因很复杂,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通胀并不是劳动力成本推动所致。事实上,中国劳动力成本一直很低,十几年来一直没涨,甚至是负增长,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适度提高劳动力的价格很有必要,也是国家均衡发展的战略选择。而适度提高过低的劳动力价格,并不会引发和推动通胀。相反,在已经发生通胀的情况下,低收入的劳动者生活水准急剧下降,适度提高他们的收入是一个无可回避的政策选择。
记者:尽管中国人口众多,就业压力大,但从2004年开始,我国出现的“民工荒”、“技工荒”等现象,从经济学上看是不是与劳动力价格有关?
常凯:在一个劳动力人口供应似乎无限制的国家,竟然出现劳动力短缺,这是一个悖论。其基本原因即在于劳动者务工价格过低,于是“用脚投票”。10年前珠三角的农民工月收入即可以达到800元,现在不过1000元左右。考虑到物价因素,实际上是负增长。在许多地方劳动者主动要求超时加班,并不是他们不喜欢休息,而是他们要靠加班来增加收入。目前劳动力价格过低不仅仅影响劳动者的权利,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一些企业并不是没有单做,而是找不到工人,尤其是技术熟练的工人。没有将近两亿五千万的工资劳动者辛勤工作,没有那些国企工人和农民工付出和牺牲,哪来中国的“经济奇迹”?但是,劳动者并没有同时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刚刚担任世界银行高级副行长兼首席经济学家的林毅夫表示,“中国经济陷入怪圈”,而收入分配不均是“经济怪圈”的根源。这句话可说是一语中的。林毅夫是中国少有的清醒的和公正的经济学家。
记者:但是在劳动力供求关系失衡问题上,很多人认为要靠市场机制调节,政府不宜干预过多。然而,劳动力首先是人,是公民。在这方面,应该如何对待政府的责任?
常凯:在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问题上,仅靠市场调节是不行的,公权力必须介入。因为这不仅涉及经济发展,而且涉及到劳动者的生存权。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化形式上已经完成,但是劳动力市场化和劳资关系是非常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在双方权利不对等,力量不对等,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不健全。就现实而言,政府的公权力对于劳动关系的介入不是多,而是缺乏对于劳动关系的规范,甚至对于资本方过度纵容,如某些地方的官商勾结对付工人。这种情况更加剧了劳资冲突和劳资矛盾。这种状况必须要改变,政府需要依法担当责任。政府介入劳动关系的责任主要表现在:制定规则、监管实施、救济弱者、公正裁决这四个方面。《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仅仅是第一步,必须其他的措施同时实施才会有效果。 (来源:中国财经报)
(责任编辑:黄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