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列车脱轨损失千余万
三被告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报济南4月7日讯 2007年9月16日,一辆货物列车脱轨,造成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近日,三名被告人被青岛铁路法院一审判决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钱某原是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胶济客运专线指挥部副总工程师,张某是该指挥部技术员,周某是该指挥部综合十六施工队队长。2007年8月下旬,三名被告人参与由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胶济客运专线工程指挥部承建的,位于胶济客运专线D5KK183+214.02(潍坊市殷大路)处的钢筋混凝土框架桥工程施工。
负责该工程施工设计方案审核工作的钱某严重不负责任,未发现该工程施工设计方案中防护桩的计算错误,并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原设计方案,缩短防护桩的长度。在施工现场担任现场技术员的张某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监督防护挡墙施工的过程中,虽有提出要求和安排,但未尽到监督职责,造成防护挡墙施工不及时。身为施工队队长的周某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在未签订施工安全配合协议的情况下,强行施工,并违反施工方案要求,未及时做好防护挡墙。
2007年9月16日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防护桩倒塌,既有线路基塌方,导致经过的一列货物列车脱轨,造成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在本次事故中均负有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刑事责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遂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张某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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