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对于身边“非法治事件”泛滥的我们来说,太过奢侈的“法治指数”更像一件华而不实的盛装。
志灵
浙江余杭借鉴香港经验,拟推出的“法治指数”,引起舆论的强烈关注并不意外,在“法治中国”已经成为一种理想化叙事的语境下,任何关于法治进程的风吹草动都能产生舆论关注的“蝴蝶效应”。
这一点,在与国际接轨的“法治指数”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不少论者对于“法治指数”的关注,更多地体现在它的公信力上,即“法治指数”能否客观地反映当地的“法治现状”。应该说,这样的论断从逻辑上讲没有任何问题,统计数字的公信力至少要由独立的机构来统计才有可能,这是一条不证自明的“公理”。但是,在我看来,不少论者却忽略了“法治指数”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确保“法治指数”公信力的目的何在?换句话说,“法治指数”是手段还是目的?
显然,如果“法治指数”本身就是目的,即便其具有高度的公信力,也不过是对现状的一种静态反映,“法治指数”高也好,低也罢,与法治的发展前景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因为,正如我们所知,法治和民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螺旋式发展和完善过程,它没有也不可能有穷期。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指数”从来都是一种反映法治现状的手段或者工具,它存在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为法治的进展提供一份可资参考的“数据资料”。
可是,我们真的没有法治现状的一手资料吗?非要等到推出“法治指数”后才算“具备条件”?如果在现实中存在许多显而易见,即便是普通人都能一眼看出来的“法治问题”,那么即便再精准、再具公信力的“法治指数”,也不过是另一种“景观式指数”,因为这时候早已不需要什么“法治指数”来证实现状以及指出改正的方向,真正需要的是切切实实的行动。
按照香港社会服务联会制定的7项法治分类指数,如现有法律符合健全法律的基本要求、政府依法行事、防止政府任意行使公权力的规则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公正、司法公义人人可及以及法律程序公平,比照我们的现实生活,就会发现身边有太多降低分类指数分数的事例。虽然普罗大众的感性认知并不能像“法治指数”那样精准,但是,如果连普通公众都觉得属于“非法治”的现象,依然能够蔚然成风,并且当事人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还能够岿然不动,比如类似行贿法官担任法院院长的闹剧等,那么,问题已经不在于是否有公信力的“法治指数”了。
我不是在无原则地反对“法治指数”制度建构,而是说“法治指数”作为一个精准的实证调研数据,应该是在一个法治基本比较完善而且法治正常运转的语境下,对于法治可能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偏差进行“数据纠偏”。而事实上,对于身边“非法治事件”泛滥的我们来说,太过奢侈的“法治指数”更像一件华而不实的盛装。毕竟,我们需要的不是一个有公信力的“法治指数”告诉我们现状后再行动,而是仅凭我们对现状的感知即可知道努力的方向。非不知也,而不为也!问题是,谁是行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