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公安机关已将万里大造林公司董事长陈相贵等人抓获,但这个诈骗案之所以害了那么多人,广告的不规范起了很大的作用。
2003年以来,万里大造林公司董事长陈相贵、总经理刘艳英等人以托管合作造林为借口,通过虚假宣传,骗取公众认购其林权,集资达13亿元,3万多名群众受害。
万里大造林公司的骗局之所以能得逞,得益于虚假广告的宣传。据查,大造林公司共投入了5000万元在全国405家媒体作虚假广告,还有名人代言,有些还是在权威电视台发布的。
虚假广告为何屡禁不止?究竟是哪些环节出了问题?哪些人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为此,记者今天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制新闻研究室主任姚泽金。
虚假广告的问题由来已久,并且屡禁不止。对此,姚泽金认为,虚假广告之所以如此普遍,首先是因为我国广告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方面,我国的广告法对代言者的法律责任未作具体规定,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法律地位界定不清,这就导致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困难。执法方面,工商机关作为广告的管理机关,对虚假广告的执法能力不足,若要加强这方面的能力就要加大执法成本。
同时,我国的广告经营体制也存在问题,我国实行的是广告代理制,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制作、策划广告,二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因此经营者对广告主信息的审查势必要弱化。姚泽金说,广告是传播行为,仅靠法律规制是不够的,还需要行业自律,建立行业伦理规范。
此外,中国虚假广告泛滥也有中国人广告观念和意识的问题,中国的老百姓大多认为广告势必有夸张的成分,不然就不叫广告,这也导致广告经营者必须说假话、带水分,这样才能吸引受众的目光。虚假广告的出现说到底并不是一种原因造成的,消除它也要多管齐下。
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才使虚假广告逍遥法外?姚泽金说,主要原因是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审查环节有了漏洞,利益的驱动使得他们对广告主真实信息的审查缺位,所以把这一环节的矛盾消除掉,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虚假广告的出现。
广告出了问题最后由谁承担责任呢?我国的广告法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广告法未明确规定,而且要想让代言人承担责任还要证明他在代言之前明知广告是虚假的,这又涉及到举证问题,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
本报北京4月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