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遂川华纶针织厂法人代表胡秋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余万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胡秋华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秋华,小学文化,农民,原系遂川县华纶针织厂法人代表。
1983年,胡秋华因犯盗窃罪被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改判为死缓,经过四次减刑,2003年8月20日刑满释放。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到2006年9月,胡秋华先后投资300余万元设立了12家针织厂,均从事毛衣来料加工,赚取加工费。期间,被告人胡秋华以开办华纶针织分厂及厂里资金周转等为由,以入股分红、向借款人承诺月息20‰至100‰的高额利息为条件,先后42次非法吸收57户公众资金达871.29万元,后仅归还借款户本息199.7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秋华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以投资办厂、资金周转等为由,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等为条件,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胡秋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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