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4月8日讯记者姚芃汽车承修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及双方约定的维修材料,否则应当无条件更换,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影响托修方使用车辆的,还要按迟延交车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今天正式实施的《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针对当前汽车修理市场作出的规定。
针对汽车维修纠纷呈上升的趋势,汽车维修业存在着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诊断不清、夸大故障、不签维修合同、合同过于简单、权利义务不对等等问题。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
为减少纠纷,文本中专门规定对于维修材料要区分“原厂件”、“副厂件”或“修复件”,并注明是消费者自备的材料还是维修企业提供的材料。在验收环节,文本明确应当在交车时当场验收,托修方应当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上签字确认,并结清维修费用后,才能提车。
针对争议较多的自带维修材料问题,规定托修方自备维修材料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未按时结清费用的,承修方有权留置托修车辆。
在社会关注的承修方私用托修车辆问题上,规定除因维修或检验目的外,承修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托修车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竣工交车方面,规定竣工后维修车辆各项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北京市地方标准的相关要求。质量保证期以《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载明的日期或里程为准,返修车辆质量保证期自返修项目竣工交付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