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记者 章剑锋
如果不能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以应对不乐观的物价预期,占庞大人口基数的中国普通职工阶层不仅跑不过刘翔,他们也将被屡破高位的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甩得远远的。
“我听说,有些人在最近20年间没有增加过工资,实际收入在降低。
在劳动力市场出现大量供给富余的时候,劳动工资已经被压至一个低水平增长态势。此外,那些在岗普通职工阶层之所以多年不涨工资,与不曾受到国家劳动法律的刚性保护有直接关联。这位曾深入长三角调研的学者说,一些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外来资本无视中国的劳动力价值,不执行政府的工资法令,拒绝给予劳动者一个合适的价格。
根据官方统计,中国的平均工资在过去多数年份是增长的,比如2007年就达到11%。但有学者向记者指出,这只是工资增长在经过平均计算之后得出的名义幅度,是由一部分高收入者拉升起来的增长水平。对于中低收入者而言,通胀率越高,实际支出会抵销工资的名义增长幅度。以11%举例,如果物价涨幅达到8%,两相对抵,则实际收入只有2%。
涨工资、消除收入分配差距的呼吁日益迫切。全国“两会”期间,国家统计局公布最新数据,2月份,中国CPI较上年同期增长8.7%,超过市场普遍预期,创下近12年来高点。全国政协会议海外特邀代表、澳中集团董事局主席金凯平对记者说,此项数据引起政协委员们的“激烈议论”。
政协委员以及一些经济观察人士敦促政府尽快建立工资与物价挂钩机制,使之实现同步并进,以舒解中低收入者的生存困境。金凯平及相关人士认为,实现这样的诉求并非没有可能。
工资共决
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工资条例》也许会就此给出一个初步解决方案。该部条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牵头起草。参与此项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告诉记者,他认为这部《条例》年内即会出台。
长久以来,由于存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状况,劳动工资形成机制基本上受到资方的控制。从企业微观环境来看,强资本和弱劳工格局一直存在。在杨宜勇看来,不久之后会出台的《工资条例》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
现在已经可以明确的是,该部《条例》将会为中国境内劳动力市场确立一项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杨宜勇将此机制称作职工工资的“共决机制”,即企业内部的劳动工资不应只由企业主单方面说了算,而应该步入一条科学、合理和平等的形成轨道,通过劳、资双方共同协商来确定。
《工资条例》在很大程度上显示出政府作为存在于雇主和职工之间的中间人,在试图摆平二者间的不对称性收益分配关系。已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提出,企业内部凡涉及劳动报酬等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调整时,需要通过劳资双方集体讨论和协商等程序实现。有基于此,杨宜勇说,针对目前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的情况,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以集体协商为标志的共决机制,在西方国家是一种早已被普遍采用的工资形成机制。由于单个或少数职工并不具备与资方进行协商、谈判的对等力量,难以达成增加工资等各种合理利益诉求,他们需要通过工会组织来谋求实现。此时,有规模和号召力的工会对于资方将形成一股不容忽视的制衡力量。
从中国移居澳大利亚22年、现时领导着一家劳动密集型企业集团的金凯平对此身有感触。他表示,国外每个行业差不多都有自己的工会组织,在严厉健全的法制环境下,职工可以通过缴纳会费的方式加入其中。在澳大利亚,工会势力一度非常强盛,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如果不能够顾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相应诉求,一旦工会找上门来,企业常常会陷于麻烦。
但此种机制也是双向的。当经济向好的时候,企业职工可以通过工会要求加薪;当经济萧条之时,共决机制也可能通过集体协商的办法达成另外一种妥协,即企业对职工进行合理减薪,以避免因为工资成本过高导致大量裁员和倒闭。这有助于劳资共存。
全国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经济学家辜胜阻认为,集体协商的共决机制的核心目标是要找到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均衡点,关键措施是要实现企业的内部调节机制与外部“三方协商”机制相配合。通过政府、企业、工会组织建立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可以在符合三方基本利益的框架内化解工资水平决定过程中存在的异议,形成大家都能接受的工资调整方案,使工资水平调节满足各方的利益要求和价值取向。
共决机制在中国劳力市场已然势在必行。杨宜勇说,这是必须建立的。这种机制将是政府避免对市场微观领域进行事无巨细的行政干预的唯一可行的替代机制。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向记者介绍,中国将要推行的此种机制,与西方国家略有不同。
一方面,苏海南提及政府打算提倡更多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陆续建立工会组织,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各地发起组建行业工会。另一方面,这位全程参与《工资条例》起草工作的专家表示,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现实可行之路是先外部化,然后再成为一种企业内部的集体协商和谈判。
大体做法可以考虑由全国总工会体系的各地工会组织出面牵头,代表一个城市某区域或某一个行业的中小企业累加起来的劳动者群体,与该区域或行业的相对应的若干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和谈判,确定工资增长额度,签订一份区域或行业集体合同。
此外,还存在另一种外部化机制,即寻求一些专业的企业外部人员作为职工代言人,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据苏海南介绍,现在国内一些地方已经培养出一批工资协商指导员,这些人员由政府出钱或由工会用自己的一部分经费予以支持,由这些外部人员代表职工和企业进行谈判。
苏海南同时提醒记者注意,目前比较迫切需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增长机制的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单位;而国有企业尤其是经济效益好的大中型企业,问题主要不是工资水平低、增长慢,而是工资关系不合理,它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在于理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关系。对于那些国有垄断行业企业而言,其工资水平高、增长又快,需要做的是控制工资的过快增长。
政府激励
仅有共决机制似乎还不够。一个现实问题是,中国目前仍以劳动密集型企业居主导。研究人士告诉记者,就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有相当一部分是微利的,工资增长太快会给他们带来成本压力。
企业涨工资,也需要政府给激励。在相关人士看来,这不啻是健全共决机制、又不会对企业造成威胁的好办法。葛剑雄教授说,政府应该及时启动财税激励,对于一些企业要给予相应的工资增长专门税收减免,通过此类办法,将减免的税收作为工资支付给普通职工,以此抵销CPI上涨的压力。他说,这是政府的责任。
中国的税收收入去年达到5万亿之巨,较上年增长31.4%。税收一直占中国财政总收入的96%。葛剑雄认为,连年的高比例增收,这些钱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目前则正是时候。
长期从事收入分配研究的资深学者、北京师范大学工商与经济管理学院教授李实也向记者表示,政府的财税补助有助于提高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这比之于那种由企业独立担负涨工资的压力建立起来的工资与物价直接挂钩机制而言,不具有助推通胀的恶性循环风险。
李实告诉记者,由企业独立担负提升工资的压力,极容易导致生产环节的成本增加,如果政府不给予一定的外部激励,企业不得已势必要将这一成本压力转入销售环节的产品价格之中,促使物价进一步上涨。
李实是参与《工资条例》讨论的专家之一。他说,事实上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一点,不能把物价上涨的后果转嫁给企业。政府宁愿少增加一点税收,也应该多给一点补助。
而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表示,通过财政补助增加职工工资的设想不易操作。中国历来的财政补助政策只面向低保人群,上世纪90年代由于出台了最低工资标准,处于标准线下的人群也可以享受一些补助。但就企业而言,目前普通职工的工资一般不够低保标准,且要比最低工资高出一些,财政补助对此无能为力。
不过很多人也相信,在财税激励方面,政府总会有一种合适稳妥的解决方案的。而海外国家的经验对于中国启动财税激励以增加劳动力工资也许不无借鉴意义。
澳中集团董事局主席金凯平告诉记者,在澳大利亚,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不重,产品从生产到销售环节一般只有消费税和收入税两项,虽然税率会累进到49%,但他说,他们的总体感觉是不会有太大压力。此外,财政收入向好的政府还在不断为企业减税。这样做的目的,是让企业去雇佣更多的人,扩大再生产,以便发展经济。
这种积极的外部激励措施有助于企业在处理劳资问题时养成一种良好的习惯。在澳大利亚,企业差不多在每一年度均会主动为职工加薪,并且比例一般均会超过当地物价增长水平,平均幅度可以达到10%。金凯平的公司即是如此,他表示这已是惯例,“如果工资增长等于或低于物价增长水平,那就相当于收入没有增加。”
中国目前面临的普通职工工资过低问题,是因为一个供给远大于需求的劳动力市场拖了实际工资增长的后腿。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认为,工资的形成与决定受到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共同的制约和影响。在劳动力供给方面,今后3年中国每年新增劳动年龄人口将在900万以上,200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将在500万以上,“十一五”期间预计转移4500万农村劳动力,同时企业改革和重组也将分流大量人员。
劳动力需求方面,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资本和技术密集程度不断提高,国民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效应呈现下降趋势。这样,受劳动力供求规律的影响,工资增长很难完全跟上人们的预期和经济发展速度。
金凯平也说,政府在考虑对企业进行财税激励的同时,还需要努力提升就业率,使劳动力市场形成有效供给,这也有助于削减剩余劳动力对劳动力价格整体水平的向下式拖累。
在澳大利亚,对于那些找不到工作的人,政府一方面会对他们进行技术培训,另一方面会通过给予企业补贴的办法来鼓励企业招用这些人。企业的损失由政府支付。在劳动者的工资中,有1/3由政府贴补给企业,企业的负担大大减轻,劳动者的工资也可以保持一个基本水平。但这种补贴是逐步递减的,当职工完全能够胜任工作,并为企业带来利润的时候,政府则会完全退出,在最低工资线之上,由劳资双方自行调节工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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