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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新《未成年人保护法》: “不能用成人的尺码给儿童做衣服”

  “儿童与成人是两个不同的群体,不应该用同一套刑事法律、同一种司法原则来统一对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在4月1日开幕的“社会变迁中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建设研讨会”上解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时说。


  “新法无疑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社会大众依然没有意识到给儿童的立法需要"量体裁衣",大多数人还是拿着成人的尺码给儿童做衣服。”皮艺军与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嵇昆梅会长共同呼吁,有关部门应该正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在为未成年人单独立法的道路上“先行一步”。

  成人和儿童套用同一司法标准

  对于去年6月经修订后刚刚开始实施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两位专家一致认为,其中包含了不少新亮点。

  皮艺军认为,新法最大的进步就是把《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的三大原则之一——儿童优先保护原则纳入到了自身的司法原则之中。“这一新原则的确立,对日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指导意义无疑是非凡的。”他说,“但我认为,它仅仅是一种边缘性的改进,实质性的一步还没有迈出。”

  皮艺军指出,新法依然存在着不少值得改进的空间,其中最核心的就是没能充分意识到儿童与成人两种群体的差异,因此,尚未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来给他们确立一套独立的司法标准,致使现实中“两种群体套用同一标准”的现象依然严重。

  皮艺军提出,少年儿童在心智上与成人有质的不同,法律应当打破现有的“刚性”司法观念,以更加柔性化和个别化的司法标准,给少年儿童更多的教育和保护。“柔性化司法,不意味着减轻应当受到法律处置的未成年人的责任,而是希望通过对他们的心理过程和犯罪原因的探究,赋予个案以更多自由裁量的空间,为每个涉案少年儿童寻找一种最合适的处置途径。”皮教授说。

  嵇昆梅会长也认为,国家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要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来构建一套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就必须首先正视“未成年人专门立法”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少年儿童有着自己的身心特点,需要国家从立法源头上给予特殊关注。”她说,“但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少年刑法》,可以说涉及未成年人的立法,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从成年人的法中独立出来。这是我们未来的努力方向之一。”

  社会需要为儿童利益作出牺牲和让步

  在对新法进行解读时,皮教授进一步指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没有写入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是其缺憾之一。

  “现实中,我国少年儿童的弱势地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他们在面对应试教育体制、家长的粗暴管教、社会对他们人格尊严的损害时,仍然是被动的弱势群体,缺乏自我伸张正义的能力和渠道。”他说,“这让他们在多数情况下,只能对各种侵害选择无条件地顺从,或是仅仅充当遵守法纪、犯罪预防的主要教育对象,少年儿童的权利往往被社会转化成了他们承担的义务。”他表示,这种情况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纠正,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面临着由“权利法”变为“义务法”的危险,效果很可能大打折扣。

  “尽管儿童利益与社会利益在根本上没有矛盾,但在现实生活中,两种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我们应作出何种选择,是这部新法应该解决的问题。”皮教授举例说,2006年7月8日,海淀区有30余所打工子弟学校因为没有达到办学标准而被区教委统一“叫停”,在学校被“叫停”后,本属于这里的流动儿童由于费用、手续等各种原因,难以找到可以接收他们的公立学校。“这样的孩子,大约占到了北京市流动儿童的40%。”他告诉笔者,儿童的受教育权不该成为这场基于社会利益的取缔行为的牺牲品,恰恰相反,社会需要为儿童利益作出牺牲和让步。“这样才能让这部青少年权利法落到实处。”

  呼吁设立儿童权利保护专门机构

  除了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投以热切关注外,研讨会上的专家学者及司法实务界人士也对这部新法的实施现状进行了深入探讨。在场专家一致表示,缺乏明确的执法主体,是当前推行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最大瓶颈。

  “目前,保护少年儿童权益的任务仍然分散在各个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中,集中而统一的全国性执行机构迟迟没有出现。”嵇会长指出,“这让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难以借助像全国妇联这样的力量来得到贯彻,可能使很好的条文流于纸面。”她认为,如何把分散的力量握成一个拳头,来加强对少年儿童的保护力度,是当务之急。

  针对这一“执法主体迷失”的瓶颈,皮教授建议,不妨在国家现有的体制中分设一个专门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的机关,以“混业管理”的方式来对所有关涉未成年人保护的组织进行协调和推动。“为更有效地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德国设有专门的少年福利局,美国司法部设有少年司法与犯罪预防办公室,这些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

  他说,“一个在政府领导下的专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有利于对各部门此方面的工作进行整合,也可以给需要帮助的青少年提供一个更直接的救助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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