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媒体热议的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折射出司法与新闻的关系这一历久弥新的敏感话题。一般而言,大众传媒应当践行社会公器的道德与责任,勇于对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案件进行评述和质疑。
英美法对于藐视法庭罪虽采取较为广泛的处罚制度,即不仅对在法官面前妨害审理案件的直接藐视法庭行为,予以处罚,且对于在法庭外妨害案件的审理、刊登批评审理中的案件或不服从法院的命令事项等间接藐视法庭行为,均予以处罚。但由于民主意识增强,新闻业昌达,媒体对司法过程的质疑也逐渐增多。
比如,在近年来的美国,对审理中的案件予以批评的情形,已不再被视为藐视法庭的行为。目前,我国对新闻报道法律事件并无规制,传媒在言论自由、代表民意、主持公道的名义下,不但可以对正处在司法程序中的案件进行自由报道,而且在报道中素有评述、批评司法的习惯。大众传媒对案件自由评述,并间接地对证人或者管辖法院施以压力,并不被认为是干扰司法,对生效的确定性裁判进行批评和质疑,也被宽容地认为是“用于单纯学术性的评论或者意图使裁判得以修正的作为、言语或文字”,更不会被认为是藐视法庭行为,当然也不会予以处罚。
然而,新闻报道与保障人权时有冲突。具体来说,出于人权和办案的需要,侦查信息不能对外透露。但是,侦查机关与新闻传媒之间“共生合作”,极易融为一体,尤其在彼此都需要评“业绩”的时候,更需要相互补台,相互协作。有时,警方会把拍回来的搜证录像交给记者共同分享,有时新闻记者会跟随警察出现并直接获取独家新闻。虽然,追求真相的媒体令人肃然起敬,但是,为了抢得先机,媒体工作者不愿多花时间详细查证消息的可靠来源,他们对报道内容也一般不具有判断真伪的能力,结果就容易使得报道脱离案件真实。不过,最终而言,虽然新闻与司法是隔岸相望的两个行当,但它们也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即追求事实与真相。
新闻对案件事实的深度报道有时会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媒体的功能虽然只是“报道事实”、“警醒社会”,但是,媒体的社会影响力会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使得当事人和司法机关两方面都难承重负。新闻报道不仅能塑造社会对事件的观感,也会触发人们对事件采取行动,影响司法朝着大众情绪化的方向发展。暂且不说法官处理方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但司法行为在媒体臆测或扩散之后,社会压力便会接续而至,很容易让法官成为众矢之的。
监督及批评必须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然而,未经查证报道的伪事实,却可能成为阻碍公正审判的利器。媒体又经常以伸张正义自居,甚至在不谙法条及刑罚的情形下,夸张解读刑事责任,进而有可能误导普通民众,最终造成司法缺乏公信力。另一方面,法官裁量权有受认度检验问题。法官所作出的判决在民众中的认同和接受程度究竟如何,媒体报道往往是晴雨表。法官所作出的判决要受到社会的监督,如果公众认为法官执法裁量过于宽大或者严格,则这种司法就会受到公众的批评,这种批评是促成司法进步不可或缺的动力源。
西方法治国家,十分重视对法院权威的维持,对质疑司法的行为,施以秩序罚。但是,判决获得尊崇不仅因为它是有权威的,而且因为它是正确的。法律的要义是公平公正,即能够使自然正义的自然法理念在现世中得以彰显。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并不具有天然的权威,而是经历了诸多的曲折和艰辛,其间,新闻媒体的鞭策功不可没。目前,我们法院系统尚不完全具备获得独立权的足够资本,法院公正、廉洁断案既需要法律人的不懈追求,同时,也需要作为社会之公器的新闻媒体审慎而清明地践行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