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出现的问题,银监会近日发布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代理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
银监会发布的这份题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从细化政策和部署检查两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和蕴含潜在风险或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商业银行应建立客户评估机制,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计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书,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对于与股票相关或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尤其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止错误销售。
对于理财产品的宣传,《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加强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的合规性管理。应在理财产品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全面反映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对于无法提供科学、准确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的理财产品,不得在宣传和介绍材料中出现“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
《通知》还指出,商业银行要做好信息披露,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与客户联络和信息传递的方式,避免导致客户因未及时获知信息而错过资金使用和再投资的机会。并建立全面、透明、方便和快捷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同时,还要建立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完善理财业务人员的处罚和退出机制,对发生多次或较严重误导销售的业务人员,及时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