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家的眼里,能够从事航空公司飞行员这一职业,既神圣又光荣。然而伴随我国民航体制的改革,民营航空公司的发展,涉及飞行员辞职等消息屡被媒体曝光。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航公司)与下属李国坤、单子光等9名飞行员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涉及13起案件,涉案总金额达3500余万元。
据悉,该公司还有10名飞行员提出辞职,目前尚在仲裁阶段。
上航公司诉称,飞行员是属于特殊性质的高技能人才,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能力培养和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飞行员贸然离职势必会影响航空运输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飞行安全。公司与上述飞行员均签订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若合同期限内要求解除合同,应按照上航公司制定的“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收取各类赔偿、补偿费用。在2007年8月前后,上述飞行员先后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随即不再到公司上班。同年9月,公司分别复函上述飞行员表示“不同意辞职请求”。
上航公司还认为,每一位飞行员的培养要经历长时间的培训、复训、飞行训练及飞行经历时间的积累,公司为飞行员的成才,付出了高额的培训费用。而众多飞行员一起向公司提出辞职,不但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给众多乘客的出行造成不便。为此,上航公司对这些提出辞职的飞行员,分别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书》,或每一位飞行员给予近400万元“天价”赔偿。
由于法院尚未开庭或未收到上述飞行员的答辩状,对提出辞职的飞行员辨称理由,无法引用。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航空公司与飞行员签署有劳动合同书,按照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违约者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含经济赔偿部分),但从实践上看,双方的约定飞行员需向航空公司支付赔偿款,但原有所约定赔偿标准70万元至210万元,远远无法弥补航空公司的损失;而飞行员集体辞职“跳槽”,势必给公司正常的营运航班减少带来负面影响;特别是众多飞行员一起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群体诉讼社会影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