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谁来替交通肇事案件中的无名死者主张民事权利?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政法系统对这一难题有了统一的操作规范。近日,东港区人民法院牵头,会同区检察院、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交警东港大队召开研讨会,并联合就“救助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死者被害人”一事下发意见,使这一“盲区”得到有效解决。
据了解,“替无名死亡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学理论上称之为公益诉讼。目前,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于公益诉讼的规定还是空白。限制公益诉讼的“障碍”,主要是“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司法实践中,到底该由检察院、民政局还是其所属的救助管理站作原告,各地做法不一。
为解决这一“法律盲区”,及时修复和平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东港区人民法院牵头组织召开了研讨会,就如何对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死亡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对因肇事者逃逸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救助问题,进行了研讨。
经公安、检察院、法院和民政局四家经过反复磋商,就上述问题达成共识,达成以下共识:首先,交警部门在侦查交通肇事案件中,应当保留死亡无名被害人必要的证据,为日后其亲属辨认死者身份提供方便。其次,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应当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以保护无名死亡被害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再次,民政部门作为法定救助机构,待案件审理完毕后,负责保管因无名被害人死亡赔付的款项,专设账户,专款专用,检察机关负有监督款项的职责;民政部门应当适时申请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对于因肇事者逃逸导致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或其亲属,实施必要的救助;同时,民政部门应当继续查找无名死者近亲属,自无名被害人死亡之日起满五年仍未找到的,该赔偿款项自动列入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厉翠菊 张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