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1日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案宣告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4月12日《人民日报》)
从2006年8月中央决定对陈良宇问题立案审查,到2007年7月中央决定“双开”陈良宇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再到被一审判刑,历时一年又4个月,这个曾经不可一世的“封疆大吏”终于原形毕露,受到了法律惩处。
陈良宇腐败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和鲜明态度,彰显了党中央清除侵蚀党的肌体蛀虫的决心和能力。这对于陈良宇本人来说,是自作自受,罪有应得。陈良宇也是一面镜子,对于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第一,权力者不可涉入土地建设。纵观近些年来垮台的党政官员,从省部级高官到县市级“父母官”,大多数都牵扯土地转让和建设问题。这很好解释,因为权力和金钱可以互换,权力者一干预,地价、房价、以及各种建设成本便会向权力者的庇护对象倾斜,而受惠者自然要向权力者大力回报,这就成就了权钱交易。陈良宇也是这么干的,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新黄浦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等单位在拆迁补偿、获得财政补贴款、解决楼盘闲置问题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陈良宇腐败案的判决再一次告诫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远离土地和建设的具体运作,让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瓜田李下”,无私也有弊。
第二,权力不可搅和企业经营。地方党委政府对于经济工作的领导,主要表现在宏观调控管理方面,是方针政策的领导,不需要也不应该涉足某个具体企业的具体经济活动,管了不该管的事情就是滥用权力。这种滥用职权行为,势必会造成一方的经济损失,当然是权力者所掌控的公有企业。陈良宇也没有超越这个“怪圈”,企业股权如何转让有法定程序可循,但由于陈良宇出面干预,一些国有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评估而被低价转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2亿余元。在前些年一些地方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过程中,因为地方党政领导直接“拍板”,致使国有、集体资产大量流失,而那些乱拍板的权力者大多都逃脱了惩罚。在性质上,他们与陈良宇没有什么不同,都是滥用职权,只是给国家或集体造成损失的大小程度有所不同而已。陈良宇的滥用职权罪给权力者们敲响了警钟,权力万万不可搅和企业的经营活动。
第三,权力不可缺乏限制约束。陈良宇腐败案进一步说明:没有不需要约束的人,没有不需要约束的权力。官位的高显、权力的威重不是拒绝约束的“豁免牌”。“人之初,性本善”与“人之初,性本恶”争执无休无止无果,但“人性可变”却是公认的。这就是说,任何掌握权力的人都需要制度来约束。陈良宇由“青云直上”、“炙手可热”到“一败涂地”、沦为“阶下囚”,其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权力缺乏约束。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正因为陈良宇手中的权力缺乏制约,所以他滥用职权为上海新黄浦、申花、福禧等单位以及其弟陈良军谋取利益并大量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天底下从来就没有靠得住的自律,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有。对于任何权力者来说,当你觉得自己达到了心想事成、为所欲为的境界的时候,那就表明你已经进入了某种险境,那就表明你手中的权力已经变质和腐败。权力有障碍,权力者不自在,并不一定是坏事。所以,反腐败要多在如何约束权力上下功夫;而对于权力者来说,则要努力养成在制度约束之下规范活动的习惯。有了这种良好的习惯,便可以堂堂正正为官,干干净净做事。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