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邢飞)北京市地税局昨天下发通知,提醒尚未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务必在本月18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申报预缴工作。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在今年实施后,于本月迎来了第一个申报预缴期。
市地税部门昨天表示,在本月18日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需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一季度申报预缴工作。如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则需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通知同时提醒纳税企业,2007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仍需在2008年前五个月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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