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和的思想解放不应该于理不通
郭松民
能够产生一点明星效应的,他总是能够适时地抛出一些话题,使自己成为舆论的焦点。比如日前他在动员昆明官员解放思想时就又有惊人之语:“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干”。
仇和这句话想要表达的推动思想解放和改革创新的强烈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其中却有讲不通的道理,必然会带来实践上的盲区。
公民和法人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以自由为原则,可以“法无禁止即许可”,只要无损于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政府就不得加以限制。而官员的权力则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他们行使公权力时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执行,并正确适用法律规范,而不能适用“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的规则,官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始终坚持社会自制范围最大化,政府规制范围最小化原则。
对政府官员和公民行为原则做如此区分,有什么必要呢?打个比方说吧:政府官员相当于人民雇来保姆。既然是保姆,当然就只能在主人授权的范围活动,凡是主人没有明确授权的事情,无论有没有明令禁止,都不能做。比如,主人虽然没有明令禁止保姆擅自把孩子卖掉,则虽然有人贩子开出诱人高价,保姆也不能卖,尽管在保姆看来,这样做对主人是有好处的:与其费时费力费钱把孩子拉扯大,何如立即变现更能见到效益?
总的来说,仇和的思路还是靠政府强力主导来推动发展的,他关于“解放思想”的一连串排比句也无不说明了这一点。但在改革步入30年的时候,这种模式的弊端已经暴露无遗,因为它往往会导致政府滥用权力,造成腐败和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个真正具有开拓精神的官员,应该考虑的是如何从这种陈旧的发展模式中跳出来,像界定产权关系那样对政府的权力边界做一个界定,通过必要的制度激励和制度约束,让思想解放和改革创新得到有序的解放和持久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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