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岳红革通讯员党军虎)继广东许霆案、上海周亮案取走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内现金,因情节显著轻微,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报4月13日一版曾作报道 之后,陕西西安又发生了一起从他人遗忘的银行卡内取现金的案件。
4月10日,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耿赵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但无逮捕必要,决定不予批捕。
2008年3月19日晚8时许,西安市民杨先生在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取了2000元,但忘记将银行卡取走。过了一会儿,杨先生接到银行电话,称捡到卡的市民正在自助银行等他。拿到卡后,杨先生发现卡里只剩下350余元,经过查询账户详单后,杨先生确定有人从这台ATM机上分8次取走了他卡中的6900元钱。随后,杨先生报了警。
接到报案后,民警调看了当时的监控录像,发现有一名穿保安制服的年轻男子有重大嫌疑。警方很快查明,此人是在附近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任保安的耿赵武,今年21岁,是从陕西澄城县来西安打工的农民。
据耿赵武到案后交代,3月19日晚上,他准备到银行ATM机上查看工资是否到账,却意外发现提款机中有一张卡没有被取走,页面显示仍为取款状态。耿赵武便分8次共取出了6900元,随后便匆忙离开。第二天,耿赵武将这笔钱用于吃饭、还债、购物、买火车票等。
耿赵武被抓捕归案后,其远在澄城县的家人迅速凑钱退缴警方。
4月3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耿赵武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此案提请至雁塔区检察院批捕。雁塔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耿赵武以在ATM机上未退出的他人信用卡冒名进行取款,符合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已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故认定没有逮捕必要,建议公安机关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各方观点 此案经西安当地媒体披露后,在西安市民中引起热议。62岁的孙先生觉得耿赵武的这种行为不对,但不至于那么严重,他只是没有做到拾金不昧而已。但也有市民认为,耿赵武一案和许霆案在主观恶意上相同,只是一个是使用自己的卡利用取款机故障多取了银行的钱,一个是在别人的卡上冒取他人钱款,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还有市民认为耿赵武案与上海周亮案最为相似,但不能相提并论:周亮能主动联系银行,中止犯罪;而耿赵武是恶意取款,用于个人开支,经被害人报案,才被公安机关抓获,已构成犯罪。
办案检察官提醒读者,在ATM机取款时,要牢记取回自己的银行卡,否则,自己的财产不仅会受损失,而且会因为这样一个粗心行为给他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社会治安与每个人的行为息息相关。人人谨慎妥善保管好自身财物,就是对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的最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