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家人通电话寻求帮助 |
儋州女子将女婴送人后很后悔 领养人不愿归还
女婴送给人 妈妈悔青肠
儋州一名年轻妈妈将女婴送人后很“后悔”就到三亚寻女 领养人不愿归还孩子
南海网4月15日消息:“帮帮我吧,我的孩子被人‘抱’走了。我来三亚找了两天,对方都不愿意见我,该怎么办呀……” 15日早上7点,一名年轻的女子哭泣着拨通了本报新闻热线,希望记者帮她寻找被别人领养的女儿。
将亲生女儿送人
向本报求助的年轻女子姓王,儋州市南丰镇人,今年31岁,黎族。
11日上午,罗某的朋友传来消息,有一个优越的家庭想要收养一个身体健康、背景干净的刚出生的孩子。这样的要求与罗某夫妻的实际情况符合,当天要收养孩子的人就在罗某夫妻的朋友带领下,来到儋州将孩子领走了。在送走孩子的时候,王某一直叮嘱对方要好好照顾孩子,并恋恋不舍的将孩子送上出租车。但在此过程中,王某和丈夫连领养孩子的人的姓名和背景情况都没有询问清楚。
母亲到三亚寻女
女儿被人领走后,王某感到心里十分难受。怀胎十月,刚刚出生的女儿连眼睛都没睁开看看她就被送走了。这时,王某后悔万分,多次与家人发生争吵。她左思右想之后,决定将孩子再找回来。因为介绍对方来领养孩子的朋友在三亚打工,4月14日早上,王某来到三亚找到了这名朋友。当她表示想要将孩子要回来时,这个朋友却不愿意帮王某联系领养孩子的人,一直将王某“冷”在一旁。王某无奈之下便拨打本报新闻热线求助。
今天早上,王某带着记者找到了介绍别人来领养她女儿的朋友。这个朋友也姓王,和王某同村,按辈分算来是王某的堂哥。他对记者说,当时是王某夫妻求他领养孩子,他拒绝了,只答应帮王某留意一些信息。后来,他在和工友吃饭的时候将这件事说出后,凑巧有一名工友的亲戚想领养一个孩子。于是,他就帮助联系了,没想到双方一拍即合,就将孩子领走了。本来他是好心帮王某夫妻的忙,现在王某来怪罪他,让他很难受,也让他在工友面前感到难堪。
对方拒绝还孩子
在记者的劝导之下,王某的朋友答应联系收养孩子的家庭。
中午11点左右,一名中年妇女来到现场与王某见面。这名中年妇女姓刘,三亚人,是王某女儿领养人的亲姐姐。刘某说,她的妹妹和妹夫是海口某单位的干部,家境相当不错。结婚10年却一直没有孩子,一直想领养一个刚出生的孩子。因此,亲戚朋友都一直在帮助留心这件事情。4月11日,她得知王某想把孩子送给别人。于是,在了解消息之后,她妹妹和妹夫就委托朋友到儋州谈收养孩子的事宜,没想到王某和丈夫很干脆就答应了。于是当晚就将孩子领回海口了。在这之间并没有办理任何相关领养手续。
刘某说,她妹妹和妹夫十分喜欢这个女孩,全家人在她身上都倾注了感情,现在要还回去是不能接受的。目前,她受妹妹和妹夫的委托,与王某协商。她表示,可以通过一些补偿手段来安慰王某,但孩子不会还回去。
对于刘某的说法,王某不同意,她唯一的目的就是找到女儿。她表示,必要的时候她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件事情。
如此收养孩子违法
王某将孩子送人,刘某的妹妹不办任何手续就将孩子领养是否合法?记者采访了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征。刘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标明,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标明,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十一条标明,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第十八条标明,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所以,王某和刘某妹妹的做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王某应该要回自己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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